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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075H/2025-0130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1-27
名称: 陈国耀诉东莞市大朗有为五金制品厂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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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耀诉东莞市大朗有为五金制品厂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7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314

东莞市大朗有为五金制品厂

本庭受理申请人陈国耀你单位就工资、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416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427日至20255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1.202511日至2025524期间的工资:18662元;2.2024527日至2025426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803.78元;以上合计:68465.7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一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