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075H/2025-0073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7-24
名称: 黄志岗诉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和平世家钟表有限公司应诉和开庭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2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黄志岗诉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和平世家钟表有限公司应诉和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4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177

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黄志岗诉你(单位)、和平世家钟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黄志岗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于20031110日至2025630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和平世家钟表有限公司于2007614日至2025630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531日至2025630日期间工资20800元;4.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271日至2025630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770.11元;5.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271日至2025630日期间高温津贴4500元;6.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07614日至2025630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497.63元;7.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031110日至2007613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13元;8.裁决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款项互负承担赔偿责任。合计:154080.74元。

二、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596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98日上午90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