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177号
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黄志岗诉你(单位)、和平世家钟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黄志岗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和平世家钟表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工资20800元;4.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770.11元;5.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高温津贴4500元;6.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6月14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497.63元;7.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03年11月10日至2007年6月13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13元;8.裁决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款项互负承担赔偿责任。合计:154080.74元。
二、东莞元美钟表制品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一。于2025年9月6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