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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075H/2025-0043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4-23
名称: 陈文洋诉东莞市猎鹰时装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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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洋诉东莞市猎鹰时装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23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89

东莞市猎鹰时装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陈文洋你(单位)就工资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454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1018日至20252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如下款项:1.20241118日至20252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675.3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47.67;以上合计:18222.97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454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