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89号
东莞市猎鹰时装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陈文洋诉你(单位)就工资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454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如下款项:1.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675.3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47.67元;以上合计:18222.9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454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