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71号
东莞市东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张吉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张吉武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27元(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6761元×7=47327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61元(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44元(6761元×4=27044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8209.79元(停工留薪期自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7月29日,共1个月6天,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761+6761÷28×6=8209.79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300元(住院期间自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9,共6天,50×6=300元);以上合计:89941.79元。
二、东莞市东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年5月7日下午5时35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