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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075H/2025-0025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3-20
名称: 张吉武诉东莞市东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诉和开庭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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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武诉东莞市东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诉和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71

东莞市东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张吉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张吉武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27元(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6761×7=47327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61元(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44元(6761×4=27044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8209.79元(停工留薪期自2024623日至2024729日,共1个月6天,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761+6761÷28×6=8209.79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300元(住院期间自2024623日至2024629,共6天,50×6=300元);以上合计:89941.79元。

二、东莞市东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案件被申请人。于202557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557下午535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