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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075H/2025-0012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2-20
名称: 叶国逸诉东莞市大朗锦阳供应链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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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逸诉东莞市大朗锦阳供应链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0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37

东莞市大朗锦阳供应链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本庭受理申请人叶国逸你单位就工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93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