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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075H/2024-0092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25
名称: 徐艺锋、黄祥鑫、黎贤芳诉东莞市大朗稻田米香餐饮店裁决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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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艺锋、黄祥鑫、黎贤芳诉东莞市大朗稻田米香餐饮店裁决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5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2024]187

东莞市大朗稻田米香餐饮店

本庭受理申请人徐艺锋、黄祥鑫、黎贤芳诉你单位就工资争议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03410351037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进行送达,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在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 103410351037号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祥鑫、徐艺锋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合计20936元,具体裁决事项详见下表

姓名

裁决事项

黎贤方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黄祥鑫

2023121日至2024130日工资:9870

徐艺锋

2023111日至202412日工资:11066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4]103410351037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