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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902W/2026-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1-30
名称: [虎门镇安全隐患曝光](2026年1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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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安全隐患曝光](2026年1月)

发布日期:2026-01-30  浏览次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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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某私人搭建临时构筑物

隐患情况:高压线正下方搭建违规工棚,存在铁皮等易飘物吹挂至高压线上、易燃物火灾等造成大面积停电重大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后果: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责令立即整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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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某某农房工程

隐患情况:室内电梯井道内全栋井道贯通,未设置电梯井口防护门,未设置兜网

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5条规定,在建工程的电梯井口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电梯井内每隔2层且不大于10cm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整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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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某供销社

隐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使用煤气瓶明火煮食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责令该商铺限期整改。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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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燃气用户使用不带过流切断装置的减压阀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违反条款: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整改。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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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东莞市某某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安全通道堆放杂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的、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