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奖励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虎门镇奖励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方案》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虎门镇奖励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方案
为推动全镇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鼓励全镇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为虎门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满足适龄儿童、青少年多样化多层次的义务教育需求,制订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虎门镇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含12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
二、奖励条件
虎门镇奖励的民办学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认定为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二)上一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合格;
(三)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招收虎门镇户籍儿童、少年入读。
三、奖励办法
(一)镇政府每年安排2500万元资金,奖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二)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下列办法计发当年度奖励资金:
1.学费标准低于或等于东莞市相应学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教育成本(指不含基建、房屋建筑物构建、大型修缮的生均教育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专项公用支出,由东莞市教育局的教育经费统计系统逐年统计并提供)的,按各学校各学段学费标准(扣除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及其在读的虎门户籍学生人数计发;
2.学费标准高于东莞市相应学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教育成本的,按东莞市相应学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教育成本(扣除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及其在读的虎门户籍学生人数计发;
(三)镇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奖励资金,每年分2期(每半年1期)计发,每期计发总额不超过1250万元。
(四)每期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全镇民办学校奖励资金总额,超过1250万元,则按照各民办学校奖励资金占总额的比例,计发各民办学校的当期实际奖励资金。
四、奖励资金计发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间:虎门镇每年2次受理民办学校的奖励资金申请,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上半年的3月15日前、下半年的10月15日前;
2.申请材料:民办学校申请虎门镇奖励资金,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各学段各年级在读的虎门户籍学生名册;
(2)上述学生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上述学生当前学期缴交学费的发票复印件;
3.受理申请单位: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
(二)核查
1.申请资格核查
由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对照奖励条件,确认民办学校是否符合虎门镇民办学校奖励资金的申请资格。
2.在读学生数量核查
由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核查民办学校在读虎门镇户籍学生的数量。
3.学生户籍情况核查
镇教育管理中心将各民办学校在读虎门户籍学生名册(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呈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核查上述学生的户籍情况,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教育管理中心。
4.学校学费标准核查
由镇教育管理中心核查各民办学校各学段学费标准。
(三)计算
镇教育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核查确定的各民办学校在读虎门镇户籍学生的数量,按照各民办学校各学段学费标准或上一年度东莞市相应学段公办学校生均教育成本,扣除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后,计算各民办学校的当期奖励金额。
全镇各民办学校的当期奖励资金总额,超过1250万元时,按各民办学校当期奖励金额占全镇总额的比例,计算各民办学校的当期实际奖励金额。
(四)拨付
1.镇教育管理中心将民办学校当期奖励金额汇总,制作成资金拨付表,上半年在5月30日前,下半年在11月30日前转呈财政分局。
2.财政分局上半年在6月15日前,下半年在12月15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民办学校。
五、附则
(一)本方案由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虎府规2023003号
附件:1.虎府〔2023〕13号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奖励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方案》的通知.pdf
2.关于对《虎门镇奖励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方案》的政策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