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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312U/2024-0093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5-22
名称: 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厚府〔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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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点击查看:【文字解读】《厚街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厚街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助力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持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优化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我镇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持久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等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镇党委政府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第三条  “以案定补”适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要求,根据我镇实际需要聘任的在镇、社区调解委员会及派驻调解工作室或个人工作室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和社区法律顾问调处的矛盾纠纷。工业园区(城)、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成功矛盾纠纷的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属地原则,由镇司法分局根据上一年度成功调解纠纷数量提出“以案定补”资金预计数并纳入年度预算申报。镇司法分局负责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预算与核定发放,“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发放条件要求的,不予补贴。镇司法分局结合实际确定审核和发放时间。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例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社区事务管理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等。

  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1.其他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4.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不重复补贴。

  5.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如: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等情节严重的纠纷)。

  第七条  案件类别的等级认定

  建立合理的调解案件评级指标体系。根据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别;参考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调解案件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每宗调解案件所属类别及补贴标准由镇司法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一类案件(特别重大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镇(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镇司法分局或由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成功调解的一类案件每宗补贴1000至2000元。

  (二)二类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

  2.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

  4.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镇司法分局或由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成功调解的二类案件每宗补贴300至1000元。

  (三)三类案件(普通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成功调解的三类案件每宗补贴200元。

  (四)四类案件(简易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除一至三类案件外,调解成功的其它民间纠纷案件均属于四类案件。

  成功调解的四类案件每宗补贴100元。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以上案件的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司法局《驻所人民调解室制度汇编》等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需填写卷宗封面、目录、封底、《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并保存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案件相关证据等材料。

  第八条  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3.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4.人民调解笔录;

  5.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

  6.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7.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

  1.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调解组织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九条  案件补贴标准

  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对于调解成功且立卷建档的调解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给予办案补贴。

  (一)成功调解,在《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四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二)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200元。

  (三)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二类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每件补贴300至1000元。

  (四)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一类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每件补贴1000至2000元。

  (五)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l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上访人数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0元。上访人数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0元。

  (六)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到京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50人及以上,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0元。

  (七)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如公司2千万以上,个人500万以上)、社会影响面广、多次进京入省上访、历史多年积案等纠纷进行调解的,在征询综治、信访等部门意见后,给予5000-10000元每宗补贴。

  (八)调解工作专项补贴。向镇司法分局撰写并报送符合市司法局规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含调解案例、法援案例),报送案例被市级、省级以上媒体、司法行政部门采纳使用的,给予300元奖励;被国家级媒体、司法行政部门采用的,给予600元奖励。

  第十条  “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按要求录入调解业务系统;

  第十一条  以案定补经费的申报、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申报

  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以所属人民调解组织为单位进行申报。案件补贴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次月1日前申报上月案件,由人民调解员填报《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案件申报表》(附件1)、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申报汇总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收款方式确认表、提交卷宗扫描件,经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审查后,将以上材料报送至镇司法分局,评审小组根据案件数量定期评审。对于第四类简易案件的,需填写卷宗封面、目录、封底、《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及保存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案件相关证据等材料。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立案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相关案件应按要求录入“莞邑调解”平台。

  (二)成立评审机构

  1.人民调解组织分别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初审上报和审查。

  2.镇司法分局成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进行评审,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3.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案件审核。镇司法分局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呈送的调解卷宗进行审查、分类、建档后,报送镇财政部门审批划拨“以案定补”经费。

  (四)补贴发放。人民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镇司法分局直接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当年申报案件于当年内发放补贴。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以年度专项经费为限,用完即止,同期多个人民调解案件共同申请的,按人民调解案件立案日期先后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

  (一)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镇司法分局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四)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司法局厚街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厚府规备〔2024〕1号

厚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印



附件:

1.附件1.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案件申报表.pdf

2.附件2.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