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字解读】《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5日
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等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活动。
集体建设工程及采购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及采购项目。
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实行政经分账的,还包括社区(居)委员会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责任
制,社区集体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责任主体,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自觉加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社区集体的工作职责: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和采购活动实行专人负责制,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的社区集体应指定相关分管的干部负责工程和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社区集体应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包括不限于招标文书、表决会议纪要等),并以20年期规范存档。监事会对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条 镇农林水务局的工作职责:
(一)审查项目预算编制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
(二)审查工程招投标和采购项目相关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包括:是否按规定招标投标,招标方式、招标调整、工程变更是否履行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监事会书面提出异议或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处理;招标决策事项、招投标相关重要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等;
(三)督导工程完工后及时结转核算固定资产;
(四)协助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投诉、纠纷和违规事项。
第六条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全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管理工作;
(二)对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的房屋建筑市政(含市政污水处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雨水排水给水工程等)招投标项目进行备案监督;
(三)协助镇纪检监察办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审查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
(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是否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招标。
第七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的工作职责:
(一)为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八条 镇财政分局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涉及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的预结算进行审核,对社区集体自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中审定建安费预算在200万元(包含)以上的审定预算书和审核报告进行备案。
第九条 镇纪检监察办的工作职责:对集体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镇审计办的工作职责:负责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和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
第十一条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厚街分局、镇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厚街分局、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生态环境局厚街分局、自然资源局厚街分局等各工程行业建设监管部门按职能对各类集体建设工程进行指导监督。包括:规范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审核、图纸设计及审核;指导监督镇、村级招投标,防止拆分工程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招标等违规行为,规范招标调整事项认定程序,审查招标调整事项;指导工程施工监督,明确聘请监理要求,规范工程变更事项认定程序,审查工程变更事项,防止违规分包工程、任意变更或增加工程等行为;规范工程验收程序,参与大额工程验收;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投诉、纠纷和违规事项。
其他未列明的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对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模的执行方法及方式:
(一)目前社区集体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新建、装修、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具体内容按如下表格方式执行:
(二)工程配套服务的招标方式按如下表格执行:
(三)说明: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至少三家符合资质条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做好民主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价实行分段下浮的标准:
预算价400万元(不包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除绿化、土方工程按市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的50%下浮后设定最高限价外,其他项目实行分段下浮:
第十四条 招标的其他事项规定
(一)凡同时涉及工程和货物、服务的项目,尽量把工程、货物、服务分开执行。
(二)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监理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工程服务招标规模标准100万元(包含)的,必须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施工工程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包含)的,必须招标。
(三)属于400万元(不包含)以下的抢险、应急工程,如防洪、排涝、市政、交通设施、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大型展会等应急工程,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委镇政府审定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实施。
(四)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项目,因建设规模较小,工期短,不涉及房屋建筑和结构安全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要求施工图审查;凡采用招标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都要求施工图审查。
(五)社区集体自筹资金预算价20万元(包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选取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预算价200万元(包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审定预算书和审核报告需报镇财政分局备案;预算价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不进行审核,按第十二条规定实施。
(六)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已取得审核、核准、备案文件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招标调整事项
(一)集体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情形,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依法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
4.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
因前款第1项、第2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并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
(二)工程项目若采用招标,经两次招标不成功后可申请调整招标方式,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并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可以调整。
(三)集体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程序事项
(一)100万元(包含)以上施工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手续。
(二)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超过20万元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鼓励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若有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必须经镇财政分局进行财审。
第四章 采购货物或服务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方式包括:自行采购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项目(除工程及工程前期服务项目和申请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竞价外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根据不同的采购金额,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50万元(不包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权限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集体讨论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监事会和财务人员列席集中审议通过后,由社区集体自行采购。
(二)50万元(包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通过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20万元(包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必须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若有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则按镇财政采购政策规定进行财审;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内控管理
(一)建立采购议事决策机制。经联社、经济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及内部会签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书面记录,确保采购活动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备查,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建立内部采购制度。经联社、经济社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内部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的流程、审批程序和权限,并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理事会成员、监事会主任以及若干名成员组成,其中理事长为组长。采购小组负责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招标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小组各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三)建立采购履约验收机制。经联社、经济社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形成日常验收机制。事前参与项目采购流程的人员不得成为验收成员。验收成员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招标文件审查
第十九条 经联社和经济社应当对工程建设和货物及服务采购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招标或采购工作。
第二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立项、预算、变更、结算等须依权限做好民主决策工作,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上级文件和我镇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厚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第一责任人及第二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擅自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社区集体,予以全镇通报批评,并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补贴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采购活动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引起的相关纠纷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厚街分局、镇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厚街分局、生态环境局厚街分局、自然资源局厚街分局、镇招投标服务所、镇农林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的委托方或承建方,可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到对应的各工程行业建设监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等相关文件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引起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农林水务局申请调解,亦可依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有相冲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事项,另外明确或说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厚府规〔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