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一)机构
1988年1月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于1988年5月正式设立市区检察院。
同年11月1日,市区检察院正式挂牌对外办公,内设机构有经济检察股、秘书股、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刑一股(批捕)、刑二股(起诉),有检察员21人,助理检察员9人,书记员、办事员10人,共40人。由于当时办公条件和人员编制等限制,为了方便两级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管理,市检察院和市区检察院合署办公,人事、行政等也由市检察院统管。办公地址设在东莞市莞城西正路29号。根据上级检察院的有关精神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自侦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自侦案件受理、立案范围和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初步理顺市检察院和市区检察院以及科、股之间的业务关系。
1989年8月,东编(1989)047号文决定撤销市区检察院的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和监所检察股,将业务划归市检察院,保留刑一股、刑二股和秘书股三个内设机构。
1994年5月20日,秘书股改为办公室。
1995年1月1日,由于两级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划分明确,各自内部机构设置也基本完善,两级检察机关人事、行政、财物分开管理。
1996年11月26日,市区检察院迁到东城南路1号新办公大楼办公。
1997年12月12日,设立纪检监察室。
1998年8月17日,市委批准《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是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接受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内设8个业务科(室):政工科(挂纪检监察室牌子)、办公室(挂研究室牌子)、刑事检察批捕科、刑事检察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挂民事行政检察科牌子)、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人员编制54名。市区检察院与市检察院管辖范围是同一区域,市区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开展业务时间,由市检察院决定。
1999年3月1日,政工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正式挂牌办公。
2002年8月5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制定下发《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区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1.主要职责
市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接受市检察院的领导,对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本院检察工作的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对监管场所及其监管活动、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工作。
(7)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工作,协同市检察院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协同上级组织部门、市检察院管理和考核本院的班子成员;协同市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本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协同市检察院办理有关人员的任免工作;按照工作职能,负责本院有关人员的任免工作;组织实施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8)组织领导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和宣传工作。
(9)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区检察院设11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与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处理本院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本院的新闻宣传、理论宣传工作;起草审核本院文稿,打印文件,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和秘书事务,编制内部刊物;联络人大代表,督办领导批办事项;负责检务公开、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机要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收集管理图书资料,协助组织编写检察工作年鉴和检察志;指导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和执法大检查工作。
(2)侦查监督一科。
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结合办案,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者合法权益,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审批延长羁押期限。
(3)侦查监督二科。
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结合办案,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者合法权益,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审批延长羁押期限。
(4)公诉一科。
负责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出庭公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公诉二科。
负责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及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出庭公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参与办理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
(7)控告申诉检察科(与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民事行政检察科合署办公,挂民事行政检察科牌)。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刑事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工作;负责对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文明接访活动。
(8)检察技术科。
负责编制本院技术工作发展目标规划,开展法医、文检、痕迹、司法会计、视听、通讯、电脑等技术门类的工作,编制技术建设性方案,直接管理本院司法鉴定、视听资料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9)计划财务装备科。
负责编制和落实本院统管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负责本院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和装备物资的购置、管理,负责本院赃款赃物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财务审计和赃款赃物的监督;负责本院交通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管理和财务工作。
(10)纪检监察室。
负责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检察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制定本院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11)政工科。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干部人事、劳资等工作,办理有关职务任免手续;协助市检察院管理本院机构编制、检察官的等级;按有关规定负责本院的人员录用和司法警察警衔的上报审批工作;负责本院人事和劳资管理、人事制度改革、主诉和主办检察官的管理;负责本院党的建设、政工队伍建设;组织本院政治工作重大活动、重要部署和相关培训;负责两个文明创建工作和创先争优活动,承办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本院干部、职工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计划;协助市检察院做好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其他考试的教务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院党组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计划生育、文体活动工作;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搞好本院青、妇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3.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组织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管理本院司法警察警容警貌、警用标志;执行传唤、送达法律文书及承担相关的押解、看管任务;负责本院的警卫工作,协调相关的警务活动。
4.事业单位
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绿化、环境卫生、传达、接待,负责房产、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等工作。
5.人员编制
市区检察院专项编制137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41名。
司法警察大队专项编制13名。其中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1名。
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开支由市财政核拨。
2005年东莞市市区检察院机构设置图
|
6.检察委员会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检察员组成,作为检察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它依法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1988—2005年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一览表
表1-2-7 |
检察委员会委员
|
时间 |
检察委员会委员
|
时间 |
||
任 |
免 |
任 |
免 |
||
钟炳权 |
1988.9 |
|
黄奕仪 |
|
2006.3 |
吴炽梅 |
1988.9 |
|
姚旭辉 |
1994.11 |
|
梁任棉 |
1988.9 |
|
卢钜波 |
2002.1 |
|
何洪炎 |
1988.9 |
|
吴涂森 |
2002.9 |
|
罗庆尧 |
1988.9 |
1991.9 |
苏卢松 |
2002.9 |
|
叶惠英 |
1988 |
1992.3 |
谢敏忠 |
2003.3 |
2004.1 |
张耀球
|
1989.11 |
1994.11 |
郑武锋 |
2003.3 |
|
1991.9 |
2003.3 |
钟卫平(挂职) |
2003.7 |
2004.5 |
|
谢锡良 |
1992.3 |
|
陈展鸿 |
2004.1 |
|
(二)队伍
1.检察长
检察院实行首长负责制,检察长全面负责检察院工作。市区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副检察长由检察长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988—2005年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副检察长一览表
表1-2-8 |
检察长 |
任职时间 |
副检察长 |
任职时间 |
检察长 |
任职时间 |
副检察长 |
任职时间 |
钟炳权 |
1991.3-1991.9 |
吴炽梅 |
1988.7-1989.11 |
黄汝深 |
1991.9-1994.2 |
梁任棉 |
1989.3-1989.10 |
吴炽梅 |
1994.11-2001.5 |
张耀球 |
1989.11-1994.11 |
姚旭辉 |
2001.5- |
黄奕仪 |
1992.11-2006.3 |
|
|
姚旭辉 |
1994.11-2001.5 |
|
|
卢钜波 |
2002.1- |
|
|
吴涂森 |
2003.5- |
|
|
钟卫平(挂职) |
2003.7-2004.5 |
1988—2005年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历任部门正副职一览表
表1-2-9 |
机构名称 |
正职姓名 |
任职时间 |
副职姓名 |
任职时间 |
监所股 |
张应添 |
1988.8- |
|
|
经济检察股 |
祁运来 |
1988.8- |
尹润基 |
1988.8- |
法纪股 |
蔡惠萍 |
1988.8- |
尹效谦 |
1988.8- |
刑一股(批捕股)
|
何洪炎 |
1988.8- |
谢锡良 |
1988.8-1992.2 |
叶惠英 |
1988.8-1992.2 |
苏卢松 |
1992.2-1994.12 |
|
谢锡良 |
1992.2-1999.1 |
张翩逖 |
1994.12-1999.2 |
|
|
|
苏卢松 |
1995.9-1999.2 |
|
刑二股(起诉股)
|
罗庆尧 |
1988.8-1991.8 |
卢炳才 |
1988.8-1990.2 |
梁艾照 |
1991.8-1999.2 |
梁文照 |
1991.2-1991.8 |
|
|
|
吴涂森 |
1991.2-1997.9 |
|
|
|
谢敏忠 |
1993.4-1999.2 |
|
|
|
莫树发 |
1993.12-1994.12 |
|
|
|
张永琦 |
1997.1-1998.7 |
|
秘书股
|
杜爱民 |
1990.2-1991.2 |
杜爱民 |
1988.8-1990.2 |
陈万有 |
1992.2-1993.1 |
陈万有 |
1991.2-1992.2 |
|
刑事检察批捕科 |
谢锡良 |
1999.1-2002.9 |
苏卢松 |
1999.2-2003.3 |
刑事检察起诉科
|
梁文照 |
1999.2-2003.3 |
张永琦 |
1998.7-2003.3 |
|
|
谢敏忠 |
1999.2-2003.3 |
|
|
|
李东来 |
1999.12-2003.3 |
|
办公室
|
莫树发 |
1994.12-2003.3 |
苏卢松 |
1994.12-1995.9 |
张永琦 |
2003.3-2005.6 |
许惠芬 |
1995.9-2003.3 |
|
郑武锋 |
2005.7- |
张文东 |
1999.12-2003.3 |
|
|
|
郑武锋 |
2003.3-2005.7 |
|
纪检监察室
|
吴涂森 |
1997.9-1999.5 |
肖汉球 |
1999.2-2003.3 |
谢敏忠 |
2004.6-2005.7 |
罗远明 |
2003.3-2005.7 |
|
罗远明 |
2005.7- |
|
|
|
政工科
|
吴涂森 |
1999.5-2003.9 |
王彦江 |
2004.8- |
谢敏忠 |
2003.9- |
|
|
|
控告申诉检察科
|
张翩逖 |
1999.12-2003.3 |
张翩逖 |
1999.2-1999.12 |
姜玲 |
2005.7- |
姜玲 |
2003.3-2005.7 |
|
|
|
李一清 |
2005.3- |
|
监所检察科 |
莫树发 |
2005.6- |
肖汉球 |
2003.3- |
侦査监督一科
|
苏卢松 |
2003.3-2003.9 |
黄芳 |
2003.3-2005.6 |
陈展鸿 |
2005.7- |
陈展鸿 |
2003.6-2005.7 |
|
|
|
叶淦坤 |
2005.6- |
|
|
|
叶润桂 |
2005.3- |
|
侦查监督二科
|
李东来 |
2005.7- |
李东来 |
2003.3-2005.7 |
|
|
陈海宜 |
2003.3-2004.1 |
|
|
|
叶淦坤 |
2003.6-2005.6 |
|
|
|
陈奕许 |
2004.8- |
|
公诉一科
|
谢敏忠 |
2003.3-2003.9 |
何松柏 |
2003.3-2005.6 |
苏卢松 |
2003.9- |
陈展鸿 |
2003.3-2003.6 |
|
|
|
刘玉良 |
2003.6- |
|
|
|
黄芳 |
2005.6- |
|
公诉二科
|
张翩逖 |
2003.3- |
赵东闽 |
2003.3-2005.7 |
|
|
邓敬伟 |
2005.3- |
|
检察技术科
|
莫树发 |
2003.3-2005.6 |
何松柏 |
2005.6- |
张永琦 |
2005.6- |
|
|
|
计划财务装备科
|
许惠芬 |
2003.3- |
张文东 |
2003.3-2003.6 |
|
|
王建奎 |
2003.6-2005.7 |
|
|
|
周游命 |
2005.6- |
|
司法警察大队
|
王建奎 |
2005.7- |
王建奎 |
2003.3-2003.6 |
|
|
张文东 |
2003.6- |
|
机关服务中心
|
赵东闽 |
2005.7-2005.12 |
叶淦坤 |
2003.3-2003.6 |
|
|
周游命 |
2003.6-2005.6 |
|
|
|
张周平 |
2005.3- |
2.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市区检察院1988年成立后,全院干警共40人,其中检察员21名,助理检察员9名。
199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提任。
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建立检察官管理序列。市区检察院共有34名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被分别授予不同级别的检察官。
2000年4月,市区检察院开始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7名主诉检察官。2005年底,市区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13个。编制123人,实有人数123人,其中检察员37人,助理检察员22人,书记员30人,法警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