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彦礼: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东城段208号东城万达广场6栋1001室的东莞市东城星速俪妍美容店为顾客代某提供过通过探头发出带频率的光打到脸上,且皮肤会发红、出血、结痂的过程的淡斑项目服务,并收取操作费用10元/次,共操作5次。经核实,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提供激光祛斑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为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城综执罚告〔2025〕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005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执罚〔2025〕7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你应当前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东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或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雪霆、陈靖恒
联系电话:0769-22089213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3楼东莞市东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