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29号
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梁东平、张国俊、李浩杰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钊洪,书记员钱子玲审理,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6月5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6月2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98-1000号《终局裁决书》。鉴于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芳玉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98-1000号《终局裁决书》,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9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4日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4日工资合计5543元。
三、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9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4日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4日工资合计5756.44元。
四、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0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4日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4日工资合计5756.44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袁钊洪,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梁东平、张国俊、李浩杰;
(2)被申请人: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13号1903自编G-5;法定代表人:杨芳玉。
2023年7月10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