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900007331638H/2021-01795
东莞市茶山镇人民政府
2021-10-2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11012001号)
2021-10-25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11012001号)

发布日期:2021-10-25  浏览次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2号、第36号、第38号),涉及茶山镇1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茶山又华粮油店销售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又华粮油店销售的“花生油”(2021年3月24日),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又华粮油店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不可能在花生油里直接添加黄曲霉毒素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花生油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708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花生油,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花生油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上述批次花生油,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是零售商,该店销售的花生油应该是供应环节导致该批次花生油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东莞市茶山玉玲蔬菜档经营检出毒死蜱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玉玲蔬菜档经营的“菠菜”(抽检日期:2021年4月23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玉玲蔬菜档经营检出毒死蜱的菠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种植和往菠菜里添加农药毒死蜱,经营菠菜次数和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菜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3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没有种植包括菠菜在内的蔬菜,也没有使用毒死蜱相关农药产品,应该是在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毒死蜱而导致农药残留。同时,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东莞市茶山欣记水产档销售的“三点蟹(海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欣记水产档销售的“三点蟹(海水)”产品(抽检日期:2021年4月25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欣记水产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检验的重金属超标一般由养殖环节导致,且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水产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604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水产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三点蟹(海水)”,同时开展召回工作,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三点蟹(海水)”。该水产档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认为采购的“三点蟹(海水)”产品采购数量少并且当天购入当天售完,不需要对“三点蟹(海水)”喂食镉物质,应是养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存在镉物质过量的情况导致该批次“三点蟹(海水)”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东莞市茶山金生鱼档销售的“三点蟹(海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金生鱼档销售的“三点蟹(海水)”产品(抽检日期:2021年4月23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金生鱼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检验的重金属超标一般由养殖环节导致,且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鱼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3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鱼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三点蟹(海水)”,同时开展召回工作,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三点蟹(海水)”。该鱼档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认为采购的“三点蟹(海水)”产品采购数量少并且当天购入当天售完,不需要对“三点蟹(海水)”喂食镉物质,应是养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存在镉物质过量的情况导致该批次“三点蟹(海水)”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东莞市茶山天南鱼档销售的草鱼(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天南鱼档销售的“草鱼(淡水)”(抽检日期:2021年4月23日),花甲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天南鱼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鱼(淡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很快销售完毕,恩诺沙星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草鱼(淡水)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5043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草鱼(淡水),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草鱼(淡水)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草鱼(淡水),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草鱼(淡水)应该养殖或者供应环节导致该批次草鱼(淡水)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六、东莞市茶山贤清鸡档销售的三黄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贤清鸡档销售的“三黄鸡”(抽检日期:2021年4月25),三黄鸡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贤清鸡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黄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很快销售完毕,恩诺沙星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三黄鸡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5046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三黄鸡,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三黄鸡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三黄鸡,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三黄鸡应该养殖或者供应环节导致该批次三黄鸡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七、东莞市茶山邓智勇菜档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邓智勇菜档销售的“韭菜”(抽检日期:2021年4月25日),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邓智勇菜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腐霉利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韭菜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504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韭菜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韭菜,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韭菜应该是种殖或者供应环节导致该批次韭菜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八、东莞市茶山辉记三鸟档销售的麻鸭及湛江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辉记三鸟档销售的“麻鸭及湛江鸡”(抽检日期:2021年4月23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辉记三鸟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麻鸭及湛江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流通环节的零售商,一般当天进货当天卖完,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麻鸭及湛江鸡里直接添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麻鸭及湛江鸡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5044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麻鸭及湛江鸡,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麻鸭及湛江鸡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麻鸭及湛江鸡,经该档排查发现,该档销售的是麻鸭及湛江鸡应该是养殖或供应环节导致该批次麻鸭及湛江鸡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九、东莞市茶山乐康鱼档销售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乐康鱼档销售的“花甲”(抽检日期:2021年4月23日),花甲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乐康鱼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一般进货后,很快销售完毕,恩诺沙星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花甲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5047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花甲,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花甲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花甲,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是花甲应该是养殖或者供应环节导致该批次花甲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东莞市茶山李记海鲜档销售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李记海鲜档销售的“花甲”(抽检日期:2021年4月26日),花甲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李记海鲜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零售商,未有证据证明在花甲里直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花甲一般当天进货当天售出,添加恩诺沙星的可能性不大且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花甲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6045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档整改情况。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花甲,同时已开展对该批次花甲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花甲,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是花甲应该是养殖或者供应环节导致该批次花甲不合格,该店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一、东莞市茶山红火水产品店销售的“大头鱼(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红火水产品店销售的“大头鱼(淡水)”(抽检日期:2021年4月26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红火水产品店经营检出使用国家禁止添加化学物质孔雀石绿的“大头鱼(淡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905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不存在养殖“大头鱼(淡水)”的经营活动,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均每天售完,没有需要使用孔雀石绿相关产品作保鲜,应该是养殖和运输环节使用孔雀石绿作保鲜用途导致,对此该店会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再采购没有检测合格的水产品,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十二、东莞市茶山博贺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博贺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淡水)”(抽检日期:2021年4月26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博贺水产品店经营检出恩诺沙星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的“鲈鱼(淡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504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店排查发现,由于该店不存在养殖“鲈鱼(淡水)”的经营活动,是养殖环节使用恩诺沙星相关兽药产品导致,对此该店会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再采购没有检测合格的水产品,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十三、东莞市茶山丰源海鲜店销售的“鲍鱼贝”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丰源海鲜店销售的“鲍鱼贝”(抽检日期:2021年4月26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丰源海鲜店经营检出恩诺沙星超出最大残留限量及检出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氯霉素的“鲍鱼贝”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经营的涉案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3308020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店排查发现,该店不存在养殖“鲍鱼贝”的经营活动,“鲍鱼贝”是短时间内销售完的,不需要使用恩诺沙星及氯霉素相关产品,应该是养殖和运输环节使用恩诺沙星及氯霉素相关产品导致,对此该店会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再采购没有检测合格的水产品,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