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6〕120520002号),内容是:
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时限不开业或连续停业超出法定时限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本局通过对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详见附件)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企业已超过六个月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经东莞市常平镇网络管理中心核查发现,该批企业分别存在已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已停业等情况。另,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核实,该批企业分别存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等情况。综上,本局认定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东莞市常平镇网格管理中心《关于协助核查企业经营情况的函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反馈纳税申报情况的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性质较恶劣。且对于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秩序的不良影响较大。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六)、(七)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东莞市常平古顺百货店等78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6〕12052000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岭、何均清 联系电话:0769-81080629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