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不误正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23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120519001号),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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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时限不开业或连续停业超出法定时限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均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同时,经常平镇网络管理中心核查发现,该批企业分别存在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登记地址不存在以及停业等经营情况。另,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查询,该批企业分别存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非正常、注销、非正常户注销、清算等纳税状态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综上,本局认定东莞不误正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23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东莞市常平镇网格管理中心《关于协助核查企业经营情况的函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反馈企业纳税情况的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性质较恶劣。且对于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秩序的不良影响较大。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六)、(七)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东莞不误正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523户企业(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120519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xlsx
联系人:张岭、何均清 联系电话:0769-81080629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