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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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长安镇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27日起颁布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2023年5月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市实施办法》”)。《市实施办法》是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有效期满后,对其进行修订形成。依照《市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长安镇人民政府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2024年6月12日印发了《实施细则》。
修订依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府〔2020〕14号)等。
修订情况:修订前《实施细则》共十六章158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十五章153条,总数比原来减少了一章5条。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根据市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资产评估纳入重大事项审查管理,相应删除了资产评估管理这章,增加了股权配置方案审查、股东分红审查、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审查、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审查、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审查、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审查、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查等七项重大事项审查,完善了土地使用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资产数字化、下属单位等管理要求。除此之外,还对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1.引导加强党建引领
·第八条增加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
“四议”是指社区党委会提议、社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
“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条增加理事长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时的管制措施
理事长不履行会议决定、不按时召集会议时,明确党组织书记的作用。
·第十四条增加理事长不按时召集会议时,由当地党组织书记代为召集
·第五十六条增加集体开支可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将“联审联签”与“一支笔审批”并列为可供选择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2.引导提高决策效率
·第八、九条调整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划分,明确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大额坏账核销、开支管理制度等事项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为促投资、稳增长、加快项目落地,尽量简化表决规则,较细化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为“政府已统筹土地的所有权变更;规划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民生设施项目土地的所有权变更;150亩及以下规划用途为产业项目土地的所有权变更;50亩及以下规划用途为经营性项目土地的所有权变更”;大额坏账为“5000元以上”;“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的制订、“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等为股东代表会议职权。
·第十二条丰富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增加亲自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
·第五十九条明确将重大事项审查划分为合规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两类,并对突发性、应急性、“一事一议”等特殊事项审查提出指引
·对合规性审查,先审查后民主表决;对程序性审查,先民主表决后审查;对于突发性、应急性的重大事项,镇(街道)可优化审查流程。
3.引导推动多元化发展
·第一百一十五条调整对资产负债率的管控要求,支持村组适度举债发展
·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由“应该”调整为“一般”。
·第一百零六条明确新购建的权证齐备的不动产折日率从原来的5%调整为2.5%,鼓励集体增持物业
·因新购建不动产使用年限普遍较长,从省文件规定“2%-5%”的范围中,结合会计谨慎原则,将新增购建部分调整为2.5%。
·第一百二十三条优化土地款转存定期、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表决和审查程序,鼓励村组发展投资型经济。
·经民主表决和审查流程,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
4.引导规范基层治理
·第十二、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股东、股东代表、户代表、农村干部、监事会等人员领取误工补贴的情形
·社区干部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其他人员可按规定领取补助或误工补贴。
·第十三、十四条增加了“三会”成员发生缺额减员补选制度以及理事会和监事会管理人员退出机制
·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发生缺额减员影响民主决策开展时,应及时进行补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二十七条,明确推行“组财村管”和村级财务室规范化建设,压实村级资产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组级的资产、财务由村级实施监督指导,有括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内容;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委派会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
5.引导夯实财务基础
·第九十一、九十五条,增加合同违约金、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执行合同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金减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农资金收支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根据上级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新规定,明确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要求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市镇相关规定,建立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工程预算编制、招标分级、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等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下属单位划分为出租(发包)类、公共服务类和实业投资类,并可实行分类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属出租(发包)和公共服务类的参照《实施办法》管理;属实业投资类的参照本办法管理,或明晰监管权责后,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
6.引导促进共同富裕
·第六十四条明确分红形式、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明确提高股东分红的条件
·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经镇审查通过,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明确提高分红的七个条件: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增加分红条件、符合镇个人股东分红的规定、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增加股东分红后不能造成集体当年收不抵支、分红方案提出时上月末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0%、集体经济组织上年收益总额为正数、集体经济组织拟增加股东分红总额幅度不超过收益总额当年增加的幅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土地收储增值共享管理要求提高股东对集体经营收益和土地流转收益的获得感
·明确土地收储归集体所有的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分成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7.其他主要修订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增加集体资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还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五十九、六十一、六十四、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条增加七项重大事项审查程序和要求,保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正常经营。
·集体实施股权配置、股东分红、下属单位的设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的设立、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七项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土地款用途,有利集体公共福利事业。
·扩展集体土地款用途可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防疫、乡村振兴等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股东申请查阅、复制财会档案资料权限进行修订,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财会档案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
·将股东“可申请查阅、复制”财会档案资料权限,修订为“可申请在陪同下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