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27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供销社东田店经营的咸味花生米
(一)东莞市常平供销社东田店经营的咸味花生米(商标:顺多多,规格型号:238g/包,生产日期:2020-01-01,标称生产者名称:上饶市金顺农副产品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常平供销社东田店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不罚[2020]120716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其外包装是完整无破损的,并于避光、阴凉、通风的环境下储存及销售,因此上述批次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线索,我局将进一步对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作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