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50期),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金纪鱼档经营的三眼蟹(海水)
(一)东莞市常平金纪鱼档经营的三眼蟹(海水),购进日期:2019年7月29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常平金纪鱼档经营重金属超标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作出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故意,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且立即改正。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重金属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7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75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罚[2020]120113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鱼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鱼档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在销售、暂养及抽检的过程中未作任何添加其他物质的行为,因此上述批次食品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是供应商养殖环节造成的。
(四)经调查,东莞市常平金纪鱼档未能提供有效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供应商相关信息,故未能追查不合格食品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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