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报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28号),涉及我市一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经营的食品“大红浙醋”
(一)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经营的食品“大红浙醋”(生产日期:2018年11月01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常平威阳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改正,能够出示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属于从轻裁量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副食店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罚〔2019〕120621J01 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副食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针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副食店购进上述批次食品后,在销售及储存的过程中未作任何加工及添加其他物质的行为,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上述批次食品“大红浙醋” 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副食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将调查所得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