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注销(撤销)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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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准予注销(撤销),现将注销(撤销)名单进行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撤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长安镇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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