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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722)
 发布时间: 2023-05-22 16:23  信息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3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稻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和使用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2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和使用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2月1日),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和使用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2月1日)磺胺类(总量)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捌佰捌拾肆元(¥884);二、对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捌佰捌拾肆元(¥288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5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该司采购上述鲈鱼都是当天采购回来,放在鱼缸处养,客人下单时该司再进行加工处理,该司采购数量不多,一般都是当天卖完,该司没有也没必要添加磺胺类等药物,所以导致上述鲈鱼(淡水鱼)的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是在上游养殖过程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陈建城鱼店销售的虾蛄(购进日期:2023-01-06)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虾蛄(购进日期:2023-01-0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1.1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的虾蛄,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柒角陆分(¥123.76);二、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叁元柒角陆分元(¥2123.7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07043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虾蛄”量不大,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法添加镉。所以该批次虾蛄的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或环境污染造成的,并非该店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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