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原产地规则? 简单来说,货物原产地规则是界定商品“经济国籍”的体系。依据RCEP协定,唯有被认定为成员国“本土制造”的商品,才有资格获得进口关税免除的待遇。 二、获取“本土制造”身份的途径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完全获得(WO):指在一个RCEP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一般用于初级产品。如开采的矿产、种植的农作物、养殖的水产品,其“身份”直接归属该国。 实例:在中国境内生长并采摘的菌类出口至日本,可立即认定为中国原产,享受进口关税优惠。 完全生产(PE):商品完全使用一个RCEP成员国的原材料或部件进行制造,即视为本土制造。 实例:中国工厂生产的陶瓷,若所有原材料均来自中国,则成品陶瓷出口韩国时可享受进口关税减免。 使用非成员国原料生产:在使用非RCEP成员国原材料的情况下,若企业在成员国内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后,导致商品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如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化学反应(CR),相关商品可获得加工国的原产地“身份”。 实例:印度进口的棉花在中国纺纱厂被制成纱线(HS编码发生改变),该纱线出口至泰国时,可申请进口免税。 三、核心便利机制:累积规则 核心优势:可将15个RCEP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以满足原产地门槛。 实例1:中国工厂组装冰箱,若所有零部件均来自RCEP成员国,则成品冰箱为中国原产,出口印度尼西亚可享受关税减免。 实例2:中国工厂使用中国水泵、马来西亚胶粒、泰国电源线、印度玻璃等原料制造水族箱,若来自RCEP区域的原料价值与增值合计金额占水族箱FOB价的40%以上,则该水族箱可获得中国原产资格。 此机制实质上将整个区域视为一个庞大的“共同生产平台”,让贸易协定区域内的更多企业享受关税优惠。 四、弹性条款:微小含量规则 为提升灵活性,RCEP设立了容忍度:成品中含有少量非成员国来源的材料,即使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价值或重量占比不超过10%,该商品仍可被认定为区域原产。 实例:钢笔制造中使用了7%的德国零件,其余材料均来自RCEP国家,该钢笔依然具备享受进口关税优惠的资格。 五、企业应用策略建议 供应链优化:在采购策略中优先考虑RCEP成员国供应商。例如,选择日韩的零部件替代欧美同类产品,更容易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 价值核算方法选择:计算区域价值成分(RVC)时,企业可根据自身成本结构优势,灵活选用“间接/扣减法”(FOB价格扣除进口材料费用)或“直接/累加法”(本地材料成本+人工+利润等直接累加)进行计算,选择更易达标的方式。 本信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并整理,仅作学习之用,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最新政策及规定进行动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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