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耳其对华耕作机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5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6/19号公告称,应土耳其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耕作机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8432.29.90.00.19。2015年4月,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税率为到岸价(CIF)价49.49%~92.25%。此后,土耳其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1年5月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 2、土耳其对华铝箔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5月2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6/1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0.2毫米的铝箔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以到岸价(CIF)征收22%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7607.11和7607.19。2013年12月,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以到岸价征收22%的反倾销税。此后,土耳其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0年1月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2024年12月,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3、美国对细旦聚酯短纤发起保障措施复审调查 2026年5月2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美国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6年5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细旦聚酯短纤发起保障措施复审调查。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5503.20.0025项下产品。2024年2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细旦聚酯短纤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24年11月11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美国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美国对进口细旦聚酯短纤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4、印尼对涉华聚丙烯均聚物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6年6月2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中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聚丙烯均聚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价税为5.52%、从量税为0.055美元/千克,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从价税为18.01%、从量税为0.179美元/千克。措施实施以印尼财政部征税令为准。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3902.10.40。2024年12月4日,印度尼西亚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越南、泰国、新加坡、沙特阿拉伯、菲律宾和韩国的聚丙烯均聚物启动反倾销调查。 5、欧亚经济联盟继续对涉华铝带征收反倾销税 2026年5月2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6/483/AD28R2号公告,依据委员会第62号令,决定将原产于中国和阿塞拜疆的铝带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5月24日。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7606 11 910 0、7606 12 200 3、7606 12 200 8、7606 12 920 3和7606 12 920 8项下的产品。2019年5月,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阿塞拜疆的铝带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对中国和阿塞拜疆的铝带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中国其他生产商为13.14%。2025年6月,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和阿塞拜疆的铝带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后发布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建议维持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税率为13.14%、阿塞拜疆税率为16.18%。 6、欧亚经济联盟对华铝制餐厨具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5月2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6/485/AD32R1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可加热铝制餐厨具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7615 10 100 0、7615 10 800 9、7616 99 100 8及7616 99 900 8。2020年6月,欧亚经济联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可加热铝制餐厨具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1.89%,有效期为五年。 7、美国防部更新所谓“中国军事企业”清单 6月8日,根据《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60H条,美国防部发布了所谓的在美国直接或间接运营的“中国军事企业”清单(CMC清单或1260H清单)的更新版本,中国10家企业被移除。 8、欧盟对涉华焊接钢网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6年6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行业协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焊接钢网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7314 20 90、7314 31 00和7314 39 00。 9、阿根廷对涉华木柄或塑料柄不锈钢餐具启动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调查 2026年6月3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公告,应阿根廷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木柄或塑料柄不锈钢餐具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启动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8211.10.00、8211.91.00、8215.20.00和8215.99.10。案件调查期间,暂停对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16年10月,阿根廷对原产自中国和巴西的木柄或塑料柄不锈钢餐具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4月,阿根廷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基于离岸价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企业均为48%。此后,阿根廷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4年6月4日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将反倾销税期限延长了两年,同时终止对巴西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10、印度尼西亚对中国武钢集团有限公司热轧板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26年5月22日,印尼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对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或非合金钢热轧板卷征收17.50%临时反倾销税。2025年9月,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武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铁或非合金钢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建议印尼贸易部对涉案产品以从价税17.55%或从量税95.02美元/公吨计征临时反倾销税。 11、美国作出厢式半挂车及其组件反补贴初裁 2026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墨西哥的厢式半挂车及其组件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上海中集宝伟工业有限公司和青岛中集冷藏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补贴税率均为82.37%、未应诉企业补贴税率为128.78%、中国其他企业补贴税率为82.37%;墨西哥企业补贴税率为1.90%—62.67%。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6年8月24日对进口自中国的厢式半挂车及其组件作出反补贴终裁、于2026年10月13日对进口自墨西哥的厢式半挂车及其组件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716.39.0040项下产品。2026年1月,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加拿大、中国和墨西哥的厢式半挂车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6年5月27日,由于申请方撤回了对进口自加拿大涉案产品的反补贴申请,美国商务部终止了对加拿大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12、澳大利亚对涉华焊缝管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6年6月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反倾销案以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反补贴案的反规避调查作出终裁,裁定涉案产品通过增加孔洞进行了轻微改变出口到澳大利亚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改变后的产品描述如下:由碳钢或其他合金钢制成的特定电阻焊缝管及管材,涉及澳大利亚税号7308.90.00.65项下的产品,涵盖圆形及非圆形空心型材,包括带非平端的圆形或椭圆形空心型材,如螺纹端、扩口端、斜切端,以及在型材末端或全长范围内带有孔洞(包括通过钻孔、冲孔、穿孔、切割等方式制成的孔洞)的型材。涉及以下出口商:中国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友发钢管有限公司、天津瑞通铁业有限公司、罗斯威尔有限公司以及马来西亚出口商。2011年9月,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分别对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做出肯定性终裁。澳大利亚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21年对该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和第一次、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均做出肯定性终裁。2025年9月,应国内企业申请,澳大利亚再次对该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轻微改变出口至澳大利亚以规避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13、欧盟对华脂肪族-芳香族共聚酯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6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脂肪族-芳香族共聚酯发起反倾销调查,具体产品包括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醇酯和聚癸二酸丁二醇酯—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产品。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3907 99 80。 14、墨西哥对华不锈钢洗涤槽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6月8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洗涤槽(重量不超过8公斤)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台州路桥吉祥厨具有限公司为4.14美元/千克(净重),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5.40美元/千克(净重)。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7324.10.01。2014年3月,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洗涤槽(重量不超过8公斤)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台州路桥吉祥厨具有限公司为4.14美元/公斤、其他中国生产商/出口商为5.40美元/公斤。此后,墨西哥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1年6月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2025年5月,墨西哥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15、欧亚经济联盟延长对华履带式推土机反倾销措施期限 2026年5月2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公告,依据委员会第63号决议,将原产于中国的带固定和可旋转刀片、功率不超过250马力的履带式推土机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2月25日(含)。2014年7月,欧亚经济联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履带式推土机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9.65%~44.65%反倾销税。2020年7月,欧亚经济联盟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后决定维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不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2026年2月,欧亚经济联盟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8429110090。 16、巴西对华聚酯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6年6月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6年第909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征收1.74-4.8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该措施暂停实施。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6004.10.31、6004.10.32、6004.10.33、6004.10.34、6004.90.30、6006.31.20、6006.32.20、6006.33.20和6006.34.20。2024年12月,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公告,应巴西国内纺织工业联盟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织物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继续进行调查并征收0.69-4.81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6个月。 17、巴西对华聚酯纤维纱线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6年6月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6年第910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纱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征收160.04-788.3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该措施暂停实施。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5402.33.10、5402.33.20和5402.33.90项下的产品。2024年12月,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公告,应巴西国内行业协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纱线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 18、巴西对涉华酸式焦磷酸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6月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6年第903号决议,对原产于加拿大、中国和美国的酸式焦磷酸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加拿大和美国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加拿大546.30-1066.30美元/吨,美国418.13-734.28美元/吨;决定不再继续对中国涉案征收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2835.39.20项下的产品。2013年11月,巴西对原产于加拿大、中国和美国的酸式焦磷酸钠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上述涉案国家的反倾销税如下:加拿大为546.30-2281.23美元/吨,中国为684.27-2534.07美元/吨,美国为418.13-2147.30美元/吨。2019年8月,巴西经济部发布公告,应巴西企业申请,对该案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后对该案作出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25年6月,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对该案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19、南非对进口A3和A4办公纸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2026年6月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南非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应南非生产商申请,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A3和A4办公纸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包括矩形(包括正方形)、展开状态下尺寸为420毫米×297毫米(A3)和297毫米×210毫米(A4)的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在40克至150克之间,涉案产品的南非税号为4802.56.20和4802.56.90。 20、摩洛哥修改进口涂层纤维板保障措施终裁 2026年6月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摩洛哥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摩洛哥工业和贸易部正式对进口涂层纤维板以配额形式实施保障措施,即对配额内涉案产品不征收保障措施税,对超出配额的涉案产品征收1迪拉姆/千克的保障措施税,配额分配如下:第一年为16000吨、第二年为17600吨、第三年为19360吨。据摩洛哥统计,2025年和2026年1月至3月期间,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份额分别为3.38%和14.51%,因此,摩洛哥将中国从不适用本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中取消,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涉案产品的摩洛哥海关编码为4411.12.00.90、4411.13.00.90、4411.14.00.90、4411.92.00.90、4411.93.00.90和 4411.94.00.90。2024年2月,摩洛哥对进口涂层纤维板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后对该案作出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以配额形式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保障措施。 21、越南企业对华预应力钢绞线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2026年6月9日,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发布公告称,越南预应力钢绞线产业代表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钢绞线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越南贸易防卫局已认定材料齐全、有效,决定正式受理,越南工贸部将于贸易防卫局正式受理之日起45日内确定是否立案。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 联系方式:0769-22113241 0769-22835965 |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