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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案件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企业存在隐患公示(2025年3-4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5-13 11:40: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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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

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提高企业隐患危机意识,现对2025年3-4月份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的立案处罚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给予公开公示,其中公示的部分企业已完成隐患的整改,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53-4,我分局使用执法系统共检查企业132家,共发现隐患26项,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1,开展立案处罚案件5宗(使用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1宗、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1宗、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2宗、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案1),行政处罚共9.46万元。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及时开展自查。

一、行政处罚情况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瑞鹏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一楼生产车间一台静电喷粉柜(环氧树脂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措施;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停用该台静电喷粉柜)。

违法行为:1、一楼生产车间一台静电喷粉柜(环氧树脂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二)企业名称东莞市东展仓储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新华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四)企业名称郭某

隐患情况:1、作为管理单位直接责任人,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违法行为:1、作为管理单位直接责任人,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

(五)企业名称东莞鲁伟实业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

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鸿恒化工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有一缺口未实施物理隔离;2、盐酸、氢氧化钠溶液装卸操作规程需细化作业步骤及应急处置要求;3、库区内部分管道缺少物料名称和流向标识;4、装卸区应急处置及控制措施表需核准灭火器、灭火方法;5、应急救援物资缺少多功能水枪、便携式气体检测仪;6、罐区消防箱内水带破旧;7、受限空间标识牌不齐。

(二)企业名称:东莞市南腾贸易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见整改前后照片内含时间;2、未完善演练台账。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振盈食品集中加工管理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有限空间应急装备定期检查记录缺失;2、有限空间作业装备存放处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故障;3、污水池通道与生产车间互通,未采取物理隔离;4、生产车间出入口有一个开关损坏。

(四)企业名称:东莞市鸿恒化工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完善安全资金投入记录;2、日常培训照片无标明日期;3、未完善演练台账;4、库区现场有标识牌残旧;5、企业所提供的MSDS为2021版。

(五)企业名称:东莞市日宝化工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可燃气体报警器更换后没有检定;2、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按GB-30871进行修订;3、车间内进料软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防静电跨接;4、车间升降机地坑没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六)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德鑫制衣厂

隐患情况:1、企业现场配备四合一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为扩散式,未配备采样泵和采样管;2、有限空间应急物资与消防应急物资混存混放;3、有限空间应急物资存放柜里的滤毒盒过期失效。

(七)企业名称:东莞市宏业弹簧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车间有一套静电粉末喷涂设备使用干式除尘系统收集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暂时停止使用该套粉末静电喷涂设备及其干式除尘系统)。

隐患公示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望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并在企业内设置隐患公示栏,将企业自查隐患及政府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隐患向企业员工进行公示,让职工了解企业内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定期举行安全培训,进一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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