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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案件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企业存在隐患公示(2023年8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9-11 16:04:2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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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7

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提高企业隐患危机意识,现对2023年8月份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的立案处罚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给予公开公示,其中公示的部分企业已完成隐患的整改,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38,我分局使用执法系统共检查企业39家,共发现隐患8项,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7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1,开展立案处罚案件5宗(既未在与承租单位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1宗、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案1宗、使用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案3),行政处罚共2.42万元。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及时开展自查。

一、行政处罚情况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振盈食品集中加工管理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金额: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安全管理人员刘某分别作出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名称:东莞博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使用危险物品(三氯甲烷,硫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违法行为:1、使用危险物品(三氯甲烷,硫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金额: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豪威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现场检查发现油漆车间一处打磨岗位(打磨木质家具)采用正压式除尘系统,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该除尘系统原有前置水喷淋系统已失效);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违法行为:1、现场检查发现油漆车间一处打磨岗位(打磨木质家具)采用正压式除尘系统,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该除尘系统原有前置水喷淋系统已失效)。

处罚金额: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四)企业名称:圣马可(东莞)制革皮草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设备的外露危险部件及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未处于有效状态,存在设备运转时人员误接触导致卷入或挤压伤的风险(一车间的一台靠近通道位置的转鼓机转动部位没有安全

防护装置)

违法行为:1、设备的外露危险部件及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未处于有效状态,存在设备运转时人员误接触导致卷入或挤压伤的风险(一车间的一台靠近通道位置的转鼓机转动部位没有安全

防护装置)。

处罚金额: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五)企业名称:东莞市和诚五金压铸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抛光车间有一台湿式一体机缺水,前置水幕已失效,铝金属粉尘经正压吹送至车间外的集尘箱;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违法行为:1、抛光车间有一台湿式一体机缺水,前置水幕已失效,铝金属粉尘经正压吹送至车间外的集尘箱。

处罚金额: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台圆食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木薯淀粉投料车间属于防爆区,现场有1台提升机使用非防爆型电机;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二)企业名称:东莞市福门家具整屋定制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现场一台砂光机直接采用单机滤袋式除尘器除尘(正压吹送木质除尘),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华伟木业加工厂

隐患情况:1、现场一台木器砂光机直接采用单机滤袋式除尘器(正压式除尘),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四)企业名称:东莞市柚沐轩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现场一台木器砂光机直接采用单机滤袋式除尘器(正压式除尘),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五)企业名称:广东桐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车间风扇插头电线末端裸露;2、生产车间二楼平台未设置踢脚板。

(六)企业名称:东莞市伟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车间内摆放有疑似危险化学品(环氧树脂220kg一桶、20kg×12小桶;工业白油160kg×4桶),未存储在专用仓库。

该问题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七)企业名称:东莞市昕达电子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现场环氧树脂打磨车间一台负压干式布袋除尘器(属于防爆区)使用的风机非防爆型电机;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该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隐患公示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望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提质专项行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并在企业内设置隐患公示栏,将企业自查隐患及政府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隐患向企业员工进行公示,让职工了解企业内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定期举行安全培训,进一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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