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期
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提高企业隐患危机意识,现对2023年5月份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的立案处罚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给予公开公示,其中公示的部分企业已完成隐患的整改,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3年5月,我分局使用执法系统共检查企业19家,共发现隐患6项,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份,开展立案处罚案件3宗(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1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2宗),行政处罚共8.3万元。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处罚力度,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及时开展自查。
一、行政处罚情况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协进物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
(二)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中宇机械加工厂
隐患情况: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检查发现邓某、印某两名工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
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检查发现邓某、印某两名工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风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检查发现黄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
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检查发现黄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
(一)企业名称:冯某某的厂房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二)企业名称:东莞市美卡莱箱包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被堵塞;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东上板业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现场危险物品(乙炔及氧气工业气瓶)储存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使用时乙炔瓶及氧气瓶未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间距。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四)企业名称:东莞德铸模具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二车间有一处微型断路器保护箱的盖板缺失;2、生产二车间有一处微型断路器未接地线。
(五)企业名称: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丙类仓库存放甲类物料碳酸甲乙酯(闪点:23)65桶,每桶200公斤,共约13吨。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立案调查办理中。
隐患公示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望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提质专项行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并在企业内设置隐患公示栏,将企业自查隐患及政府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隐患向企业员工进行公示,让职工了解企业内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定期举行安全培训,进一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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