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9期
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提高企业隐患危机意识,现对9月份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的立案处罚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给予公开公示,其中公示的部分企业已完成隐患的整改,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本月我分局共检查企业54家,共发现隐患43项,开展立案处罚案件1宗(其中,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案1宗),行政处罚共1.5万元,责令相关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共2家,责令限期整改20家。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处罚力度,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及时开展自查。
一、开展立案处罚企业
(一)企业名称:圣马可(东莞)制革皮草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使用危险物品(氨水)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违法行为:1、使用危险物品(氨水)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企业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安全带未处于有效期,应急救援装备柜未见维护保养记录。
(二)企业名称:东莞源林油脂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见应急救援装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鸿盛服装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车间存在电气线路明敷,未进行套管保护;2、风扇保护罩缺失;3、车间电动车充电位置堆放易燃物;4、车间部分电线裸露;5、车间顶棚天花吊顶损坏未进行处理;6、污水站部分护栏缺失;7、车间插座未进行接地保护。
(四)企业名称:东莞市志昂服装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
(五)企业名称:东莞东民纺织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配电线路的老化、破损;2、作业爬梯缺少防护网保护,存在人员坠落风险。
(六)企业名称:东莞市步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发现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氧气瓶旁停放电动车;3、乙炔瓶未正确安装回火阀;4、车间电线未进行接地保护;5、车间电线未进行套管保护;6、机械吊钩未安装防脱钩装置;7、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8、气体储气罐未进行固定;9、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少于32学时。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
(七)企业名称:东莞市盛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
(八)企业名称:东莞市利威龙服装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
(九)企业名称:东莞市祥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6学时。
(十)企业名称:东莞市君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仓库堆放货物与灯具距离不足;2、电箱周边堆放可燃物;3、三楼车间电源插座未进行接地保护。
(十一)企业名称:东莞市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
(十二)企业名称:东莞市和吉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
(十三)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镇嘉腾五金制品加工厂
隐患情况:1、电源插座经检测无接地线,可能造成连接至此插座的I类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无法可靠接地,存在设备漏电造成人员触电的危险;2、电线外露明敷,存有电线破损漏电的风险。
(十四)企业名称:东莞广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起重设备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2、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
(十五)企业名称:东莞市三力星造纸助剂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配电箱下有杂物;2、洗眼器压力低。
(十六)企业名称:东莞市雀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2、微型断路器直接裸露,存在人员误触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的危险;3、配电柜周围堆放易燃物。
(十七)企业名称:东莞市高旭新材料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7#磨机平台未设踢脚板。
(十八)企业名称:东莞军凯日化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车间风扇开关前有杂物;2、生产车间灭火器放在地上。
(十九)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华兴造纸材料厂
隐患情况:1、生产车间配电箱底板使用木质材料制作。
(二十)企业名称:广州市东展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隐患公示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望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开展隐患自查,并在企业内设置隐患公示栏,将企业自查隐患及政府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隐患向企业员工进行公示,让职工了解企业内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定期举行安全培训,进一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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