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7期
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提高企业隐患危机意识,现对7月份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的立案处罚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给予公开公示,其中公示的部分企业已完成隐患的整改,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本月我分局共检查企业26家,共发现隐患59项,开展立案处罚案件7宗(其中,危险物品(工业气瓶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3宗、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1宗、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1宗),行政处罚共15.25万元,责令相关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共3家,责令限期整改19家。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处罚力度,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及时开展自查。
一、开展立案处罚企业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潢涌建筑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车间内多个危险物品(工业气瓶)使用时未采用防倾倒措施。
违法行为:1、车间内多个危险物品(工业气瓶)使用时未采用防倾倒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名称:租赁人曾某华
隐患情况:1、曾某华租赁的蕉利村某厂房车间内多个危险物品(工业气瓶)使用时未采用防倾倒措施。
违法行为:1、曾某华租赁的蕉利村某厂房车间内多个危险物品(工业气瓶)使用时未采用防倾倒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租赁人曾某华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泰源玩具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二楼喷漆房使用灯具不防爆。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违法行为:1、二楼喷漆房使用灯具不防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名称:东莞市景兴钢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车间内多个危险物品(乙炔气瓶和氧气气瓶等工业气瓶)使用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2、固定式压力容器(储气罐)底座未进行固定;3、电源插座经检测未接地线,存在设备漏电造成人员触电风险;4、车间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吊钩防脱扣缺失;5、卷板机设备安装地坑未设置防护栏。
违法行为:1、车间内多个危险物品(工业气瓶)使用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企业名称:东莞市启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砂石堆场属于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地磅区平台东南侧未设置防护栏杆;3、电源插座经检测无接地线;4、砂石堆场作业区未公示沙(砂石)装卸安全操作规程;5、企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违法行为:1、砂石堆场属于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企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金额:其中,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某建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企业名称:广东奥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两台静电粉末涂料(环氧型树脂粉)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措施;部分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违法行为:1、两台静电粉末涂料(环氧型树脂粉)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措施;部分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企业
(一)企业名称:东莞九州方圆纸业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电源插座经检测无接地线,可能造成连接至此插座的I类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无法可靠接地,存在设备漏电造成人员触电的危险;2、平台边缘踢脚板缺失,存在物品坠落砸伤人的风险;3、使用设计在墙壁上的暗盒插座作为移动插座使用,存有人员误触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的危险;4、起重设备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5、水性油墨存放现场未放置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企业名称:广东朗信模具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2、使用设计在墙壁上的暗盒插座作为移动插座使用,存有人员误触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的危险。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卓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车间使用花线插座;2、工作台灯管电线裸露未套管,存在漏电风险;3、工作工位设备储水罐未按要求固定,存在砸伤工人风险。
(四)企业名称:东莞市南腾贸易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安全承诺电子公示牌内容与实际不符;2、灌装作业区无限高标识;3、卸车区无防滑三角木。
(五)企业名称:东莞市日宝化工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可燃气体报警器未设置UPS电源;2、生产区与办公区未有效落实物理分隔;3、甲类仓库物料贴墙堆放,温湿度未如实记录;4、生产车间防静电夹无声光报警功能,部分破钉夹破钉脱落;5、生产车间灭火器直接摆放在地上。
(六)企业名称:广东利灿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配电开关盒盖板缺失;2、钢斜梯扶手缺失,存在人员摔倒风险;3、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
(七)企业名称:东莞市荣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污水池平台护栏缺失;2、生产车间绝缘导线明敷,存有电源线破损漏电的风险;3、生产车间暗装的插座面板缺失,存有人员接触带电体,造成触电的风险;4、生产车间过道处地沟盖板缺失;5、生产车间设备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
(八)企业名称:东莞市名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车间配电箱箱门与箱体无跨接线;2、管道未标识介质和流向;3、消防泵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4、主要负责人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
(九)企业名称:东莞轩逸家具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木质粉尘砂光机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2、化学容剂瓶没有标注品种说明,部分化学容剂使用饮料瓶盛装;3、配电器直接安装在导电铁皮上,缺少绝缘保护;4、木材加工设备的单机滤袋除尘器(非封闭式除尘器)摆放不符合要求(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也至少为6m;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6m);5、生产车间饮水机插座没接地线保护;6、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教育培训少于32个小时。
其中,第1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十)企业名称:广东鑫发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生产车间机械设备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2、输送管道设置在生产车间过道处,防护罩缺失。
(十一)企业名称:东莞市怡禾洗漂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见应急救援装备日常检查清单;2、车间风扇缺少防护罩。
(十二)企业名称:东莞市宝利洁餐具消毒清洗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饭堂厨房配电开关(断路器)盖板缺失;2、生产车间部分电源插座经检测未接地线,存在设备漏电造成人员触电风险;3、生产车间机械设备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4、台布清洗车间配电箱周边堆放易燃杂物。
(十三)企业名称:东莞市和黄木业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木材存放区缺少三角堆头铁架,存在木头滚落风险;2、用电插座直接安装在铁柱上,缺少绝缘板;3、工业挂钩缺少安全防脱落装置;4、固定式压力容器(储气罐)未安全固定。
(十四)企业名称:东莞市广源饲料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作业平台铁梯缺少防护笼,存在人员摔落风险;2、车间通道照明灯没有固定,线路裸露乱拉乱接;3、作业平台缺失踢脚线。
隐患公示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望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开展隐患自查,并在企业内设置隐患公示栏,将企业自查隐患及政府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隐患向企业员工进行公示,让职工了解企业内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定期举行安全培训,进一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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