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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樟木头镇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9-12 10:51:3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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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单位:

《樟木头镇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0     

 

 

樟木头镇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东政务办函〔201818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镇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在我镇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使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更加透明化、交易过程更加阳光化。201812月底前,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内容,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逐步解决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意识不强、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不健全、违法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等问题,不断扩大公众监督,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形成行政行为更加透明、政民互动更加通畅、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公开范围。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原则上一律纳入公开范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

(二)公开重点。

1. 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镇住建局、镇规划所)

2. 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责任单位:镇招投标服务所,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林业工程、国土资源工程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递交等)、中标结果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镇经信局、镇住建局、镇农林水务局、镇宣教局、镇交通分局、镇环保分局、镇城管分局、镇国土分局、镇供电分局、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镇规划所、镇农技中心、镇招投标服务所)

(三)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此外,要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四)公开渠道。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积极构建全镇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介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五)公开时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镇政务服务中心作为组织协调部门,会同镇经信局应做好平台建设工作,在镇政府信息公开网设置公共资源配置栏目;住建、规划、财政、招投标、经信、交通、农林水、水务、国土、供电、农技、环保、宣教、城管等部门要明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或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提出明确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镇政务服务中心要定期开展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报镇政务服务中心,由镇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梳理汇总报镇政府和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

(三)纳入绩效考核。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细化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并将其纳入个人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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