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镇第十四届党代会四次会议提出的“强化统筹,促进镇、社区共同发展”意见,激发镇、社区发展活力,现结合全镇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统筹社区发展必须遵循“尊重历史,兼顾各方;结合实情,求同存异;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统筹社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统筹社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统筹范围及统筹方式
第四条 土地统筹范围,包括:全镇范围内的社区和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未开发的地块;统筹条件成熟的未开发的企业或私人的地块(不含宅基地)。
第五条 物业统筹范围,包括:闲置的集体厂房,有一定规模的商业用房、办公楼及其他统筹条件成熟的物业。
第六条 项目统筹范围,包括:社区拟集体经营的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 统筹方式,包括:对未开发的土地或闲置物业纳入统筹台账;对拟统筹土地或物业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预控、收购、租赁、置换或合作等方式进行统筹。
第三章 统筹开发
第八条 统一规划:由镇与社区按“统一规划、共同协商”的原则共同制定所统筹片区、地块发展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 统一招商:采用“镇、社区共同招商,由镇统一把关”的模式进行,社区、居民小组引进或自办的各类项目必需先报镇政府审核同意,所引进项目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统一运营
1.招商引资项目如由某个社区首先洽谈,但该社区不具备承接条件、不能满足投资方需求时,要及时报“社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安排到有意愿参与“项目共建”的社区洽谈。
2.项目选址地块横跨两个或多个社区的,利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以参与项目共建的社区所提供地块面积比例为基准,确定各方利益分配比例。
3.纳入统筹土地物业的前期开发成本,如项目所在社区无力支付,可协商采取由镇政府垫付或镇、社区、居民小组按一定比例垫付等形式开发。镇、社区、居民小组通过协议确定垫付款偿还形式。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凡社区、居民小组开发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先报镇政府同意后再与投资商签订意向;在签订土地利用协议5个工作日内报镇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备案,并申请统一安排供地指标。
第四章 利益分配
第十二条 按土地或物业开发的“出让、租赁、入股”三种模式,相应执行以下利益分配方式:
(一)出让模式
土地或物业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出让,按出让土地所承接项目的性质,分为工业项目、商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三类。
1.工业项目。社区及居民小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利益分配:
(1)以出让金分成方式获取收益。土地或物业出让金扣除出让税费及政策需要计提专项资金后全额分配给社区、居民小组,镇除收回垫付的开发成本外不作任何提留。
(2)以税收分成方式获取收益。扣除社区、居民小组已垫付的开发成本后的出让收益归镇政府,社区、居民小组通过项目税收按比例分成取得长远收益。分配标准为:以用地企业项目的经营性税收收入镇级分成部分计算,镇、社区及居民小组按6:4(即镇占6成,社区及居民小组占4成。下同)的比例进行分配。自企业开始经营产生第一笔经营性税收收入(经营性税收收入是指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征收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非经营性税种)的月份起计,至用地使用权期限结束日止。除企业停产或倒闭期间没有产生税收收入不作税收分成外,如果社区和居民小组当年的月平均综合税收收益不能达到按用地面积计算每月1元/平方米的,由镇财政补足至1元/平方米。国税、地税等部门每季度向相关社区公布该用地企业具体的税收情况。
(3)以收取管理费方式获取收益。扣除社区、居民小组已垫付的开发成本后的出让收益归镇政府,社区和居民小组通过镇政府按月支付的管理费取得长远收益。管理费分两个阶段计算:一是自签署统筹协议一年后开始支付,按统筹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每月0.5元/平方米;二是自招拍挂成功之日当月起支付,按统筹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每月1.5元/平方米,每隔5年递增5%,至用地使用权期限结束日止。
2.商业项目(包括商场商铺、酒店、写字楼、金融、保险等项目)。同时获得以下两项利益分配:
(1)出让金分成。土地或物业出让金扣除开发成本及政策需要计提专项资金后,净收益部分镇、社区及居民小组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
(2)税收分成。社区、居民小组同时可取得项目税收按比例分成的长远收益。分配标准为:以用地项目的经营性税收收入镇级分成部分计算,镇、社区及居民小组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税收分成自项目开始经营产生第一笔经营性税收收入(经营性税收收入是指根据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征收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非经营性税种)的月份起计,至用地使用权期限结束日止。
3.房地产项目。出让金扣除出开发成本后,净收益部分镇、社区及居民小组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
以上土地或物业的出让均不含“三旧”改造项目地块,“三旧”改造地块出让按照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租赁模式
租赁对象包括土地或物业,均由镇外经公司承接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和具体运作租赁业务。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利益分配:
1.以收取土地或物业租金方式获取收益。土地或物业租金收益归社区和居民小组,前期租金收益的70%用于抵扣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储地成本、三通一平成本、办证税费;厂房整改、维修等费用),30%作为社区及居民小组的收益。直至开发成本全部抵扣完毕后,租金收益100%返拨社区和居民小组。
2.以税收分成方式获取收益。土地或物业租金全部归镇政府。以用地项目的经营性税收收入镇级分成部分计算,镇、社区及居民小组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入股模式
社区、居民小组以土地或物业作价参股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具体合作方式、分红方式由社区及居民小组与镇政府或开发商协商确定,由“统筹社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以上各种利益分配的支付方式,根据项目收益实际入库进度进行协商确定。凡涉及社区、居民小组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均由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一项目一政策一协议,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以“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并批复所引进项目及实施收益分配方案,由镇、社区、居民小组签订利益分配协议书。每一项目利益分配模式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樟木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试行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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