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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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社区:
现将《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和股权比例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的货币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
下列工程项目不纳入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等。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项目,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项目,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项目,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项目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对于其他超出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集体建设工程,依照市、镇印发的相关规定实施。若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社区监事会代表、镇委派会计(会计主管)需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镇人民政府有关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
(一)镇农林水务局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管理工作开展财务检查。
(二)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提供全镇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镇财政分局负责根据《樟木头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樟木头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2)》和《樟木头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项目进行概预算审核。
(四)镇农林水务局、镇住建局、镇经济发展局、镇交通分局、镇城管分局、镇生态环境分局、镇自然资源分局等各工程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按职责分工对各类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实施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并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五)镇纪检监察办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负责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
(六)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市、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建不少于6人的招标监督小组,由理事会不少于1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2人,镇委派会计或会计主管不少于1人,股东代表不少于2人组成,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行为。
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提请理事会及时报告镇相关监督部门,必要时由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可采用议价方式由招标人直接委托实施,即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理事会联合举行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会议需监事会代表、镇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列席,经集体决策表决通过后确定合同价格及施工单位。
第七条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前期配套服务采购招标范围: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若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应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范围: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
物采购项目,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公开招标。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公开招标或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可采用议价方式由招标人自行实施采购。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九条工程项目因调整建设方案、增加建设规模时导致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的,若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且不能独立招标的,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否则应另行招标。
相关追(增)加工程事项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核:
(一)累计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且所追(增)加的工程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社区联席会议讨论同意。
(二)累计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所追(增)加工程总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总工程预算不超过原招标级别的前提下,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
(三)累计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超过上述范围的,经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政府同意。
第十条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一般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预算、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专业人才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包括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开标、协助定标、草拟合同以及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或报名)的符合资质投标人应不少于3个(含3个)。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招标人可依权限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经镇立项审批部门同意和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定标方式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定标方式。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三)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
(四)已履行相关审批及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
(五)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尽可能将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或临时增加工程按照本办法相应的招标范围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等。对全程采用电子化招标的,招标人应优先选择使用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中标后以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招标人应按规定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属重大事项的还应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重大事项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工程招标的基本情况内容。若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占主导地位的或镇政府另有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则依照市、镇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招标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
1.依法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连续发布。
2.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东莞樟木头镇政府门户网栏目发布公告。
3.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在社区财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
(三)召开投标会。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招标投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进入市交易中心和镇招投标服务所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镇各工程行业监管部门代表负责现场监督;招标人自行实施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现场监督。
(四)公示开标结果。招标人按中标原则当场确定中标人,当场宣布中标结果。招标人自行实施招标的投标结果应在社区财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日。进入市交易中心和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的结果公告按市、镇相关规定执行。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投诉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应按照规定向未中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六)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事项,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企业出具工程(设计)变更清单或变更预算书,在履行相关审批和签证手续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事项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级审核:
(一)单次变更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社区联席会议讨论同意。
(二)单次变更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由社区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按重大事项程序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实施。
(三)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以上的,且变更后合同总价生产性项目超过50万元、非生产性项目超过20万元的,且未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的,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四)累计变更后合同总价超过200万元的,且未经镇政府审查的,应提交镇政府审核同意。
(五)建设资金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变更项目应按照镇有关工程管理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程序。
第十八条所有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支出都必须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并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建设工程支出。工程支出必须据实入账,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原因违规虚列工程项目支出。对于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财务管理的意见》(东农农〔2022〕28号)等有关支农资金文件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若财政支农专项工程完成以后仍有资金结余的,在经镇财政分局或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用于实施本项目的附属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如未经核准的应将余额全额返还财政。
第十九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审定(以下简称“审定价”),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最高限价:
镇政府对项目有批示下浮率的建设项目,按照镇政府审批的下浮率进行下浮,设定最高限价。
镇政府未对项目有批示下浮率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下浮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市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平均下浮率进行下浮,设定最高限价;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根据审定价以不低于市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无上一年度相应平均下浮率的,以第三方造价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下浮不低于10%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或集体资金100万元以上由镇财政分局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镇有关工程价款管理的规定设定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一)单项施工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单项施工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自主选择监理或自管(含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建设实施、质量安全以及工程验收等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工程分管干部需参与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从严控制建设实施过程的设计修改,做好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结算需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镇委派会计签字。对于专业复杂的工程项目,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管理能力有限时,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依据。工程在完工时会计人员应及时核算结转,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实际已使用时,应立即结转核算为固定(其他)资产。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集体经济组织还应按规定通知镇财政分局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单位出具结算书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将相关资料送镇财政分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工程价款过程结算,不得出现超进度支付工程款、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施工单位已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集体经济组织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工程款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在需要支付工程款时,应由镇委派会计正确填写《建设工程付款呈批表》,经相关人员复核和审批后,由出纳员凭付款呈批表和承建方开具的正规发票进行付款。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应暂停支付工程款项: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正规票据的。
(五)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应按工程结算价款金额的3%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复验合格后无息返还。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实施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相关资料还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
(一)立项审批及民主决策审查资料,包括政府立项批复文件、社区干部决议书、社区联席会议纪要、集体经济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户代表)表决情况记录表。
(二)招投标资料,包括参加投标企业的标书(仅限自行招投标项目提供)、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投标记录表、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中介服务中选通知书、招投标会议现场照片等。
(三)合同付款证明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集体
经济组织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承包方法人代表合法身份证明资料。
以上工程资料均需按原件扫描成清晰的pdf格式文件上传至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及时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等工作,工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干部决议书、社区联席会议纪要、招标事项表决记录表、概预算书、工程图纸、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结(决)算单、验收报告、财务公开等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樟木头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集体建设工程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擅自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社区,予以扣减干部薪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工程的委托方或承建方,可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到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等相关文件手续。
第三十二条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镇农林水务局、镇住建局、镇经济发展局、镇交通分局、镇城管分局、镇生态环境分局、镇自然资源分局、镇招投标服务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调解,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上位法有相冲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事项,另外明确或说明。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以上”“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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