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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樟木头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化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9-19 11:35:5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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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东莞市樟木头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化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东莞市樟木头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化方案》的视频解读

  一图读懂《东莞市樟木头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化方案》

各相关单位、各社区:

  《东莞市樟木头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化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23918

  东莞市樟木头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化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东府〔202144号)精神,推动樟木头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紧扣市委“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城市特色,坚持制造强镇、科创兴镇、品质立镇、文化强镇工作总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建立覆盖全镇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推进樟木头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战略突出位置,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分类管控,严格准入。根据全镇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生态环境问题和质量改善目标,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实行差异化环境准入,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精细化、精准化管理。

  统筹衔接,动态更新。在落实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加强与我镇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协调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按照市“三线一单”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成果定期评估和动态更新调整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显著增强。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1全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9.28平方公里,占辖区国土面积41.5%;一般生态空间面积15.38平方公里,占辖区国土面积的13.37%

  ——环境质量底线2全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稳定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和市下达目标要求,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PM2.5年均浓度按市核定目标执行,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市设定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3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等达到或优于市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在3337万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达到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达到15%;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量、单位GDP能耗达到市下达目标,碳达峰年限达到市设定要求。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基本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樟木头基本建成。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全镇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3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两类,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主要为生态保护红线和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空间。总面积为73.70km2,占全镇面积61.98%,主要包括上南水库、簕竹排水库两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广东宝山森林公园、旗岭森林公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四个自然保护区。

  ——重点管控单元。是指涉及水、大气等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为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工业集中区和人口密集区。全镇共划定重点管控单元1个,面积为45.14km2,占全镇总面积的38.02%,主要分布在樟木头镇的中部及北部,涉及裕丰、柏地、石新、樟洋、圩镇社区。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在市管控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镇“三线”划定情况,从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明确准入要求,建立“1+3”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樟木头镇生态环境准入要求,“3”3个陆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

  (一)全镇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

  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进行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

  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导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严格高耗能、高排放下称“两高”行业产业布局,严格管控“两重点一重大4”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原则上严禁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推动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等重点污染项目集聚发展,新建、迁建项目需进入专业基地集中管理。积极推进电子信息制造、金属制品、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发展,加快培育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除重点建设项目5外,新建、迁建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涉水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需进入专业基地或共性工厂。

  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全镇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鼓励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投资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引导涉及VOCs排放的相对独立生产工序进入共性工厂建设,重点清理整顿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散乱污”企业迁入共性工厂实行规范管理、集中治理。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全镇新建、扩建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全面淘汰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必须按期停用或改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合理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区域,严格制定准入标准,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优化全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布局,开展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加快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基础设施建设。

  2.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大力推进各领域节能减排,加快实现碳排放达峰。培育绿色交通体系,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大力推动出租车、轻型物流车、市政领域车辆纯电动化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应用。合理分配水资源,保障主要河涌基本生态流量。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需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提高电镀、印染等专业基地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水平。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对于已颁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新建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或先进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严控建设用地规模,推进“三旧”改造,优化整合工业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实施重点污染物6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重大项目和优质倍增计划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指标由市储备调配。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建设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全镇建设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纳污水体超标或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水污染物减量替代。

  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总量管控工作,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内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只减不增。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力度,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统筹大气污染治理攻坚和碳排放达峰行动,加快自备电厂“煤改气”和火电厂退役关停工作;严格实施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全面推动B级及以下企业工业炉窑燃料清洁化替代;开展天然气锅炉降氮脱硝治理,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排放。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落实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理要求。石马河流域严格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专业基地、电镀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积极推动涉及生产废水和VOCs排放的企业安装主要污染物全过程智能监控设施,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4.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作。全力避免因各类安全事故(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事故(事件)。推动工业集聚区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定期发布环境管理状况公告,制定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重点对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核与辐射污染、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存在发生地表水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潜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开展定期排查,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和专业基地的环境监管,补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重点区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大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开展农用地土壤有关监测活动。

  构筑多水源供水格局和互联互通供水网络,提高供水系统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能力。定期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环境应急演练,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预警体系。

  (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详见附件4

  五、实施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在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做好应用。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统筹协调,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据更新。

  (二)工作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要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牵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跟踪评估、更新调整、数据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实施应用;需镇财政保障经费的相关项目,由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申报年度部门预算。

  (三)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省和市“三线一单”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成果实施、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工作。5年内,因法律、法规、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边界、自然保护地体系等依法依规调整后而导致“三线一单”变化的,按程序组织调整更新。

  (四)清单使用及数据应用

  根据环境管控单元所涉区域、流域和单元内地块涉及的各环境、资源要素属性,自上而下依次查阅全省总体管控要求、全市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和具体单元清单、全镇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和具体单元清单,分层级明确环境管控单元及各地块应执行的管控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1.东莞市樟木头镇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2.东莞市樟木头镇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东莞市樟木头镇环境管控单元图

  4.东莞市樟木头镇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附件1

  东莞市樟木头镇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

生态空间

面积km2

比例%

面积km2

比例%

面积km2

比例%

49.28

41.50

15.38

13.37

64.66

54.87

  附件2

  东莞市樟木头镇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单元数量

面积km2

比例%

单元数量

面积km2

比例%

2

73.70

61.98

1

45.14

38.02

  附件3

  东莞市樟木头镇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4

  东莞市樟木头镇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目 录

  ZH11210001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17

  ZH11210002樟木头镇林场优先保护单元……………………………………………………………19

  ZH11220001樟木头镇重点管控单元…………………………………………………………………21

  ZH11210001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要素系类

区(镇)

ZH11210001

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广东省

东莞市

樟木头镇

优先保护单元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管控维度

管控要求

区域局部管控

区域局部管控

1.【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8类有限人为活动。

2.【生态/综合类】在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区内,应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继续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能力;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严格限制在水源涵养区大规模人工造林。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恢复和重建退化植被。

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按照省和市有关总体准入要求进行管控。

4.【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内应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分级管控,限制新建、扩建排放氮氧化物、烟(粉)尘的建设项目。

6.【水/禁止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7.【水/限制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8.【水/综合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9.【水/鼓励引导类】水库汇水区可通过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10.【水/鼓励引导类】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应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强化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 级 A、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广东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的较严值。

11.【水/综合类】深入推进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能源资源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ZH11210002樟木头镇林场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要素系类

区(镇)

ZH11210002

樟木头镇林场优先保护单元

广东省

东莞市

樟木头镇

优先保护单元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管控维度

管控要求

区域局部管控

区域局部管控

1.【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8类有限人为活动。

2.【生态/综合类】在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区内,应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继续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能力;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严格限制在水源涵养区大规模人工造林。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恢复和重建退化植被。

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按照省和市有关总体准入要求进行管控。

4.【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5.【水/鼓励引导类】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应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强化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 级 A、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广东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的较严值。

6.【水/综合类】深入推进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能源资源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ZH11220001樟木头镇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要素系类

区(镇)

ZH11220001

樟木头镇重点管控单元

广东省

东莞市

樟木头镇

重点管控单元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管控维度

管控要求

区域局部管控

区域局部管控

1-1.【产业/鼓励引导类】樟木头镇重点管控单元鼓励对接深圳的现代产业发展集聚区、区域商务和休闲旅游中心。加快集聚现代产业,实现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塑胶、印刷行业合理布局发展。

1-2.【水/限制类】樟木头镇应严格控制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石马河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3.【大气/禁止类】樟木头镇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引导逐步退出。

1-4.【产业/禁止类】禁止在水土流失区、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新建旅游项目,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建材等产业。

1-5.【产业/综合类】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关闭、淘汰企业名录,分年度组织实施,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造纸、电镀企业,调整高耗能高排放的建材产业结构。

1-6.【生态/禁止类】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东莞宝山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东莞银瓶山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能源资源利用

2-1.【能源/鼓励引导类】对全镇能源消费总量排名前列的造纸和纸制品业、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行业加强企业节能潜力评估,全面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2-2.【能源/鼓励引导类】推广天然气、电力、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增加清洁能源和非化石能源的供应量。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等清洁能源,建成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2×390MW级燃气-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扩建项目。

2-3.【矿产/鼓励引导类】推进樟木头采石场和区域矿泉水勘查绿色生产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地质勘查、矿山建设、生产运营、闭坑治理全过程。

2-4.【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樟木头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等指标达到市下达要求。

2-5.【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樟木头镇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市下达要求;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6.【能源/禁止类】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污染物排放管控

污染物排放管控

3-1.【水/鼓励引导类】建设樟木头裕丰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实施管网错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

3-2.【水/鼓励引导类】到 2025 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3-3.【水/鼓励引导类】推进镇村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加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监管力度,有效提高工业废水处理率。加强对餐饮、酒店、洗车、汽修废水等排放监管,落实第三产业经营服务单位建设废水隔油隔渣和沉砂设施要求,废水达标接驳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3-4.【大气/鼓励引导类】推动家具、包装印刷、涂装、电子设备制造、塑胶塑料制造等 VOCs 重点行业的深度治理,同时要求提升无组织排放的治理水平。针对家具制造业、表面涂装行业的中小规模企业多、工厂分散、无组织排放大等问题,试点建设行业集中喷涂共性工厂。

3-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引导涉 VOCs 排放的现存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

环境风险防控

4-1.【风险/综合类】鼓励发展低环境风险的产业,限制中高环境风险的产业发展,禁止引进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高风险企业。

4-2.【风险/鼓励引导类】督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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