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风险评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按照《樟木头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樟府〔2011〕63号)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再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樟木头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提请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就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事项,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
第四条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兼顾效率。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决策承办单位,是指《樟木头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负责牵头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不利于风险评估工作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评估主体应当就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镇政府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是否兼顾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会给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决策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受能力,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等。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评估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委托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及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综合提出评估结论。
第八条评估机关、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小组,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内容、评估标准、组织形式、步骤及方法等内容;
(三)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公众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分析论证。根据收集及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处置预案;
(七)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方式和风险评估过程;
(三)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五)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风险结论以及对策建议;
(六)决策事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关或者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确认的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级别;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等措施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级别;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风险隐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理解支持,为低风险级别。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镇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同时一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若评估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实不存在重大风险无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提请镇人民政府审议时附上相关说明。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不作出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中风险的,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低风险的,可以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不配合评估机关的评估工作,由评估机关提请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评估机关、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泄露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干扰风险评估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评估机关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风险评估中没有尽责调查核实,出具虚假风险评估结论,由评估机关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其违规违约情况书面告知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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