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单位执法人员邓中元、戴鸿胤国家行政执法证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详细情况如下:
邓中元同志,执法证编号:19111497483;
戴鸿胤同志,执法证编号:19111497391。
樟木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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