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以及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的规定,经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我镇有3家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现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监督电话:87711583。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樟木头分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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