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冠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等3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32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上述32户企业下落不明,我局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发布期限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上述32户企业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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