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广东省东莞市水果发展总公司等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4] 171029JE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广东省东莞市水果发展总公司等8户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8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上述8户企业下落不明,我局现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告发布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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