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东莞市池高飞艺贸易商行等12户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4]170508JE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东莞市池高飞艺贸易商行等12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12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上述12户个人独资企业下落不明,我局现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告发布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2023年莞城清水份最终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12家(2024.4.7)》.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