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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城街道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知识篇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2-22 17:47:5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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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过后


是企业复工复产高峰期


员工的职业健康不能忽视!


复工复产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在公告栏公布。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签订劳动合同≠已告知职业病危害)


新员工上岗,每个企业应该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的时候如果涉及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告知不能忘,需在劳动合同中包含相关内容或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告知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三、做好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开展上岗前培训≠已开展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根据员工上岗,很多企业会安排上岗前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安全生产等,但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可不太一样,不能相互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四、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业前体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春节复工后,新员工的入职体检应该都在做,但是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做的是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维护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工人佩戴好防护用品


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要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特别是要加强对报警设施、通风排毒除尘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防尘防毒口罩等)和装备等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抽风排毒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按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健康的身体是人生成功的基石


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


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为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


舒心、舒适的工作环境


广大劳动者要树立


“要职业,更要职业健康”的理念


要增强职业健康意识


主动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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