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东莞市寮步潘明坚卫生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寮步段80号1144室)存在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寮步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25,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给予东莞市寮步潘明坚卫生所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暴露我镇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疫情防控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镇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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