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寮步罗志茂蔬菜档经营的“新鲜(绿豆芽)”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检验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检验报告(NO.食专2024-11-3407)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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