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辖区东莞市寮步小丁货运服务部等1家普通货运企业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包括名下所有营运车辆),我局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述被注销普通货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名单(20240703).doc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寮步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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