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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岗镇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7-07 08:51:0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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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岗镇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工作,节省财政开支,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86号)以及《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谢岗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是我镇财政分局内设部门,其任务是接受谢岗财政分局的委托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工程招标最高报价值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我镇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由镇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镇共同出资,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局进行评审的项目除外);

(二)使用政府性融资、财政贴息等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资源性、垄断性、专营性行业的镇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专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财政分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二)根据财政预算方案、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三)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四)初审审核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审核中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做到: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主动与有关单位加强沟通,确保工作及时高质地开展;

(二)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审核中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评审报告(含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书)报财政分局初审;

(三)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影响评审结果的重大事项,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审核中心对建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向审核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评审所需资料,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

(二)对于审核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初稿),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三)对于审核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工程投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预算或最高报价值必须接受审核中心的评审;单项工程建设单位送审结算价5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的结算必须送审核中心审核。建设单位提交送审资料时应满足《谢岗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资料送审要求》。

(一)工程投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其预算或最高报价可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造价机构审核,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并按我镇规定的基建程序报批;

(二)单项工程建设单位初审结算价5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可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造价机构审核,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我镇规定资金支付程序申请支付。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审核;

(二)建设项目招标预算(或最高报价值)的审核,对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合规性、公平性审查;

(三)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审核;

(四)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预算审核;

(五)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十条 审核中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委托后,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发出征求意见稿;

(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三方会审;

(六)正式出具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对工程概算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等;

(二)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对工程预算(或最高报价值)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二)预算项目、工程量清单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相符;

(三)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以内。

第十三条 对工程结算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政策变化情况;

(五)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变更工程的审核和签证管理。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调整工程价款。

(一)在不超过原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单项变更工程价款超过30万元的,建设单位需事先向镇政府上报书面请示报告,经同意作为变更增加工程后,提交审核中心进行变更工程预算造价审核,报镇联席会议审批;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少于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上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结算时由审核中心一并审核。对于市属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其变更工程审批程序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变更工程签证管理。工程签证资料应包括工程变更签证单、变更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增减工程量计算公式等。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等资料;

(三)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变更签证单上签认工程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鉴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结算时再调整;

(四)变更工程价款的审核结果作为确定投资规模、预付变更工程价款的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加以调整。

第十五条 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审查的重点:

(一)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要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报价值。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需进行约定:工程价款承包方式、工程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方式、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结算要求等;

(二)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规定,审核中心对被评审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工程项目资料进行评审,自送达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发出征求意见稿:

(一)工程概算或预算(最高报价值);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

    投资5002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

    投资2500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投资500075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投资750010000万元的:35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40个工作日。

(二)工程结算;

    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

    投资50025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

    投资25005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投资50007500万元的:40个工作日;

    投资750010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核中心应当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投资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对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审核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应当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无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如果通过对数、协商后,各方对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仍然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报请市造价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审核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若违反本办法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审核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评审,按要求出具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如技术力量不足,经财政分局同意后报镇政府领导批准,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一批信誉好、资质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合作审核。审核中心应加强质量稽核,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中心可对村(社区)、村民小组一级集体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粤海产业园区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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