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银瓶公租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银瓶公租房的申请、审批、配租、监督、退出、运营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银瓶公租房供应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谢岗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谢岗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符合定向批量配租条件人员。
第四条 东莞市谢岗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谢岗镇住建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批、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配租与运营管理;东莞市
财政局谢岗分局负责租金的使用管理和预算统筹安排;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岗分局、东莞市谢岗镇经济发展局、东莞市谢岗镇投资促进中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莞市谢岗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东莞市谢岗镇规划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谢岗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共同申请,孤寡老人可单独申请;
(四)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五)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谢岗镇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谢岗镇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1档家庭: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2.第2档家庭: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3.第3档家庭: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谢岗镇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未满35岁,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谢岗镇工作,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
(二)在谢岗镇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谢岗镇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公共租赁住房可定向批量配租给符合谢岗镇产业发展方向、经认定需要扶持的重点企业、科研机构及基本公共服务部门。
(一)申请定向批量配租的用人单位向谢岗镇经济发展局、谢岗镇投资促进中心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谢岗镇经济发展局、谢岗镇投资促进中心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审批:
1.企业、科研机构及基本公共服务部门申请定向批量配租的房源数量需为5套(含)以上;
2.定向批量配租申请的房源数量为5套(含)以上20套以下,由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镇分管领导审定。申请的房源数量为20套(含)以上,由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二)入住定向批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住人员在谢岗镇工作,且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2.入住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申请时拟入住人员需在本市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4.入住人员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谢岗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登录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的“谢岗镇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房管理系统”)用身份证号码注册账号。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东莞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公租房申请表》(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表》)后如实填写,并将《公租房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上传至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住房管理系统,待网上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把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张贴在银瓶公租房物业中心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会同谢岗镇公共服务办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时组织公示。
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将其申请材料报送谢岗镇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谢岗镇住建局申请复核。
(四)谢岗镇住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登录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住房管理系统用身份证号码注册账号。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公租房申请表》后如实填写,并将《公租房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上传至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住房管理系统,待网上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把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张贴在银瓶公租房物业中心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将其情况报送谢岗镇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谢岗镇住建局申请复核。
(四)谢岗镇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人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十二条 经谢岗镇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谢岗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定向批量配租的用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登录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住房管理系统用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注册账号。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公租房申请表》后如实填写,并将《公租房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上传至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住房管理系统,待网上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把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核实申请单位的工商注册情况,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岗分局核实申请单位拟入住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核实申请单位拟入住人员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对拟入住人员的租住资格进行初步筛选,剔除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及拟入住人员及其家庭情况张贴在银瓶公租房物业中心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将其申请材料报送谢岗镇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谢岗镇住建局申请复核。
(四)谢岗镇住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拟入住人员的情况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三条 谢岗镇住建局制定配租方案,并通过谢岗镇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排序,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订,具体如下:
(一)谢岗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二)定向批量配租的合同期为2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第十五条 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谢岗镇住建局会同东莞市谢岗镇经济发展局、东莞市财政局谢岗分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第1档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二)符合第2档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确定;
(三)符合第3档符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
(五)定向批量配租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90%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由谢岗镇住建局评估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或谢岗镇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务工人员;
(三)获得国家、广东省或东莞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务工人员;
(四)获得国家、广东省或东莞市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五)获得政府在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创建等方面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收取,并缴入谢岗镇财政非税账户,全额上缴市财政,再由市财政全额返拨还谢岗镇财政账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谢岗镇住建局编制年度预算,再上报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没有产生任何水电费的记录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住房的;
(五)将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住房严重毁损的;
(七)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二十条 承租期间,承租人必须提供真实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信息,不得随意更改房屋内的入住人员,确实需要增加或更改人员应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书面申请,提供增加或更改人员名单等资料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理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承租人应配合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谢岗镇住建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一)合同期限届满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在合同期限届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组成、收入、财产及自有房产等审查材料的;
(三)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退出住房时应填写物业退房审批表,所退出房屋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与承租人现场验收,验收各方在物业退房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后,完成退房,表格交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被腾退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缴纳。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住房。
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第二十六条 对累计拖欠2个月以上租金、租赁期满应当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违规使用应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依法告知后无实质回应的,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强制收回住房,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谢岗镇住建局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有权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进行随机的监督检查,承租人必须给予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提供实际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的,视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条 谢岗镇住建局设立投诉电话、举报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谢岗镇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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