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
现将《谢岗镇银湖城中村改造(现代化产业园)产业类项目拆迁补偿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谢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谢岗镇银湖城中村改造(现代化产业园)
产业类项目拆迁补偿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谢岗镇银湖城中村改造(现代化产业园)土地拆除整备工作,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东府办〔2023〕5号)、《东莞市土地整备补偿指导和结算标准(试行)》(东府办〔2023〕6号)等规定,结合谢岗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谢岗镇银湖城中村改造(现代化产业园)内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实施的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工业用途的产业类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实施的产业类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银湖现代化产业园范围内未经批准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的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项目,均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四条 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建(构)筑物的权属类型、区位、用途、结构、面积等情况开展测绘和权籍调查,确定补偿安置范围。
第五条 本拆迁补偿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土地补偿;(二)地上房屋补偿,含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三)搬迁费补偿;(四)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集体工业用地、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物业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补偿标准如下: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若选择物业补偿的,可将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额按工业安置房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单价(3500元/m2)作为计算基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安置房交付时,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结算单价与计算基数差异值在±10%以内(含本数)的,物业补偿建筑面积不退、不补;结算单价超出计算基数10%以上(不含本数)的,不扣减物业补偿建筑面积;结算单价少于计算基数10%以上(不含本数)的,相应增加物业补偿建筑面积,增加的物业补偿建筑面积=货币补偿额÷综合开发成本结算单价-货币补偿额÷(计算基数×0.9)。
第七条 涉及集体土地流转、以租代售、股权合作等历史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历史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在整体补偿安置中包干处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搬迁补助费用。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评估后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第九条 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性场所(含经营性场地和房屋),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核算基数,停产停业损失参照谢岗镇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进行核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房屋市场租金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三章 其他
第十条 本方案由谢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涉及未明确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报镇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本方案在实行过程中具体条文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置成新价:指用价值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价值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正常价格。
产业类项目:指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实施的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和园区集中配套用地等主要用途。
综合开发成本单价:指工业安置房项目每个单位面积上投入的资金总和,为楼面单价,包括土地收储成本及利息、规划设计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及税费等。
被拆迁人:指被征收的土地及其地上物的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拥有单位或个人,即所有权人。
日期指代:本指引所称“日”,除明确为“工作日”外,均指“自然日”。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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