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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谢岗市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2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1-05 15:54:15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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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时间 | 处罚依据 |
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1204B01号 | 东莞市鑫水云轩沐足有限公司非法经营 | 东莞市鑫水云轩沐足有限公司 | 非法经营 | 吊销东莞市鑫水云轩沐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 2023年12月4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
2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1211B01号 | 东莞市谢岗潮润餐饮店涉嫌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 东莞市谢岗潮润餐饮店 | 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 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佰元(¥200.00)。 | 2023年12月1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3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1225A01号 | 广东固特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广东固特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不合格产品 |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高固含平涂面料(商标:固特易,规格:24KG)1套;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罚款壹仟叁佰元(¥1300.00)。 | 2023年1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1226A01号 | 广东南风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广东南风王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不合格产品 |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95根PE100给水管(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规格型号:dn25mm*en2.3mmSDR11 PN1.6MPa PE100、生产日期:2023.4.28);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罚款柒仟元(¥7000.00)。 | 2023年12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5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1130C01 号 | 东莞市谢岗怡品轩餐饮店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自制类饮品 | 东莞市谢岗怡品轩餐饮店 | 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自制类饮品 | 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违法所得壹仟贰佰肆拾贰元(¥1242.00);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贰佰肆拾贰元(¥3242.00)。 | 2023年11月30日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6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1229E01号 | 广东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谢岗第一分店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广东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谢岗第一分店 | 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的行为给予警告;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韩秀宫红花洁面乳”一盒; 四、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 | 2023年12月29日 | 《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7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1229E02号 | 东莞市仁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岗分店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东莞市仁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岗分店 | 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行为给予警告;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品琪战痘精华霜”一盒; 四、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 | 2023年12月29日 | 《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8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1130E03号 | 东莞市谢岗优雅美容店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东莞市谢岗优雅美容店 | 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品琪战痘精华霜”一盒、“品琪清肌液II号”两盒; 三、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 | 2023年12月29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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