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5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谢岗新凡蔬菜店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谢岗新凡蔬菜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8-18),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时未索取并保存供货商营业执照或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排查整改报告、召回通知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豇豆”后直接进行销售,水胺硫磷项目并非当事人添加,当事人对水胺硫磷项目会超标并不知情;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120.00);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81205D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内食用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称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抽检不合格批次“豇豆”违法添加农药,并在常温、通风的条件下销售,因此该店认为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进货前的供应商环节造成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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