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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836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12-26 16:08:3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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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2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谢岗潮佳记海鲜店销售的“鲈鱼”

  (一)东莞市谢岗潮佳记海鲜店销售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07-25),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有销售涉案批次“鲈鱼”的资质,涉案批次“鲈鱼”又是当事人从有资质的供应商购进,购进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在当事人销售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7-25)养殖水”中未检测出磺胺类(总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主体责任安全意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81121D01号。

  (三)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内食用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称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鲈鱼”违法添加兽药,并在常温、通风的条件下销售,因此该档口认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应该是进货前的供应商环节造成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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