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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谢岗市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5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6-09 09:32:06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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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时间 | 处罚依据 |
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23C01号 | 东莞市谢岗小元满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 东莞市谢岗小元满餐饮店 | 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 警告 | 2023年5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2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31C01号 | 东莞市谢岗赣味餐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 东莞市谢岗赣味餐厅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 (一)对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处以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圆善圆牌”花雕酒(生产日期为2019-07-02;保质期36个月)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 (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圆善圆牌”花雕酒(生产日期为2019-07-02;保质期36个月)1瓶。 | 2023年5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3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30C01号 | 东莞市谢岗佳赢本味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东莞市谢岗佳赢本味餐饮店 | 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 警告 | 2023年5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29B01号 | 东莞市谢岗万丈蚝情烧烤店发布虚假广告 | 东莞市谢岗万丈蚝情烧烤店 | 发布虚假广告 |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 | 2023年5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5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A01号 | 东莞市谢岗陈利百货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东莞市谢岗陈利百货店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品牌:生火力)1台;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罚款贰佰元(¥200.00); 三、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所得叁拾陆元(¥36.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佰叁拾陆元(¥236.00)。
| 2023.5.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6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E03号 | 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大厚分店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大厚分店 | 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 | 2023年5月16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7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04E01号 | 东莞市一君大药房有限公司谢岗谢山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东莞市一君大药房有限公司谢岗谢山分店 | 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 | 2023年5月4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8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E04号 | 东莞市一君大药房有限公司谢岗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东莞市一君大药房有限公司谢岗分店 | 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 | 2023年5月16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9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E01号 | 广药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分店经营未备案儿童化妆品、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案 | 广药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分店 | 经营未备案儿童化妆品、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 (一)对当事人经营儿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三)没收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力合健宝宝三合一爽身粉(批号20220203,企业名称:江西御医堂实业有限公司)”2盒; (四)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 。 | 2023年5月16日 | 经营未备案儿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
10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 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E02号 | 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岗振兴大道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岗振兴大道分店 | 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 | 2023年5月16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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