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2023年谢岗市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5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6-09 09:32:06  来源: 本网
【字体:
序号承办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处罚事由处罚内容作出处罚时间处罚依据
1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23C01号东莞市谢岗小元满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东莞市谢岗小元满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警告2023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31C01号东莞市谢岗赣味餐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东莞市谢岗赣味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一)对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处以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圆善圆牌”花雕酒(生产日期为2019-07-02;保质期36个月)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 (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圆善圆牌”花雕酒(生产日期为2019-07-02;保质期36个月)1瓶。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30C01号东莞市谢岗佳赢本味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东莞市谢岗佳赢本味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警告202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29B01号东莞市谢岗万丈蚝情烧烤店发布虚假广告东莞市谢岗万丈蚝情烧烤店发布虚假广告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2023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5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A01号东莞市谢岗陈利百货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东莞市谢岗陈利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品牌:生火力)1台;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罚款贰佰元(¥200.00);
三、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所得叁拾陆元(¥36.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佰叁拾陆元(¥236.00)。
2023.5.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6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E03号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大厚分店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大厚分店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3年5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7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04E01号东莞市一君大药房有限公司谢岗谢山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东莞市一君大药房有限公司谢岗谢山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3年5月4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8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E04号东莞市一君大药房有限公司谢岗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东莞市一君大药房有限公司谢岗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3年5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9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E01号广药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分店经营未备案儿童化妆品、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案广药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东莞谢岗分店经营未备案儿童化妆品、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一)对当事人经营儿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三)没收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力合健宝宝三合一爽身粉(批号20220203,企业名称:江西御医堂实业有限公司)”2盒;
(四)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 。
2023年5月16日经营未备案儿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10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东市监处罚〔2023〕280516E02号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岗振兴大道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岗振兴大道分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3年5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